【摘要】巡回审判制度作为一项充分贯彻“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审判制度,在我国许多基层人民法院一直被广泛开展。本文拟通过对这一制度在我国的运行与完善进行论证与探讨,以期使这一制度能够在符合中国现实国情的同时更契合现代司法理念,在我国的司法改革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巡回审判;含义;问题;完善
一、巡回审判制度的含义
巡回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等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的一种审判方式。实践中,各地实行流动办案,创造了许多巡回审判方式,被形象地称为“草原法庭”、“马背法庭”、“海上法庭”、“田间法庭”。
二、巡回审判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
(一)巡回审判运行成本仍需降低
要降低诉讼成本,就要求在一个地区的案件能相对集中在一天审理。实践中有的地区巡回办案制度的运行成本与理论相比仍有待降低,其存在的问题是:一方面,百姓不知道巡回办案的人何时来,在等待无望后不得已只能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自己前去法庭立案;另一方面,巡回办案的人来到基层后,往往等待一天也没有群众前来立案,法院的人力、财力、物力资源都没能得以节约,违背了减轻当事人讼累、提高法院办案效率的初衷。
(二)巡回办案形式尚不规范
巡回办案制度实施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但是这只是一个框架性的法条,并没有具体而明确的操作要求。因此,全国各地的基层法院在实际运行中尚存在不够规范问题。
(三)物质配备尚显不足
从全国范围来看,各地人民法庭的发展并不平衡。有的人民法庭基础建设虽然得到初步改善,但是与之相配套的其他设施建设跟不上,相当一部分人民法庭缺乏交通工具和通讯工作。有的人民法庭办案经费严重短缺,连水电费、电话费都支付不起,审判工作难以开展。在一些边远山区的人民法庭,辖区面积大,法庭审判人员少,群众出行极不便利。这本应是最需要巡回办案的地方,但由于缺乏交通工具和无力支付高额的汽油费用,这些地区都无法实际开展巡回办案。当然,这一问题的解决仅仅依靠基层法院自身的力量是不够的,还需要争取地方党委和上级法院的理解、支持、关心和帮助。
四、如何更好的运行和完善巡回审判制度
(一)提高思想认识,注重运行效果
具体运行一个完善且行之有效的制度,除其本身的科学性外,社会成本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也是必不可少的。巡回审判主要是为部分地区群众因交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困难不便参加诉讼而开展的,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其实行的地区大多为农村及山区。但笔者认为,并非所有的农村都有必要适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只有在经济欠发达,群众出行不便的山区、农村,才有必要通过规范性、强制性的规定认真开展巡回审判。
(二)规范各个环节,避免偏离初衷
1、明确受案类型。受办案形式所限,巡回审判所审理的案件不宜过于复杂。巡回办案所受理案件的类型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类型。具体而言,如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在同一地区、且属于交通不便的农村案件;一方当事人因年龄较大或身体状况等原因难以到庭参加诉讼的案件;属于赡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简单债务纠纷等常见案件;比较典型、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案件;能够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或方便当事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或就地巡回审理能够有效宣传法律知识促进人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稳定的其他案件。
2、确定巡回周期。巡回办案应有相对较短的周期,如果过长则起不到方便群众的目的。
3、公开开庭时间。一旦确定了开庭日期后,应当通过各种形式使当事人知晓。办案人员应按既定的办案日期到达指定地点开展工作,不能因节假日、双休日或其他原因延误或改变。
4、建立巡回台帐。组织审判人员对已开庭的案件审理情况进行分析,通过效果评估、经验得失分析,逐步建立切实可行的运作机制。
(三)转换司法理念,明确法官职责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我国正由过去的职权主义向着当事人主义转变,对庭审功能和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均有所强化。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在我国由于当事人在许多方面处于弱势,取证权也没有法律保障,所以不能绝对抛弃法官取证。此外,巡回办案中所面对的群众大多文化水平不高,诉讼能力较低。因此,应强化法官的释明权,既通过发问、指导等方式以澄清或落实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以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主要证据进行有效和积极辩论,以此来救当事人在举证和质证过程中存在的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
(四)加大物质投入,提供后勤保障
巡回办案要做到既依法进行又贴近群众,法庭在物质装备上除了置有必要的庭审器材以外,还应当配备记录所需的笔记本电脑、便携式电脑等。
(五)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二十一世纪的工作主题,是法院工作的生命和最高价值追求。为此,人民法院的司法观念要进一步更新,审判活动要更加公开、透明,审判程序要更加科学、严谨,法官队伍要更加清正廉洁。进一步强化创新意识,大胆进行管理制度创新、审判方式创新和司法理念创新,打造公平司法平台,彰显“公正与效率”主题。惟有如此,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才能实现法院工作的与时俱进。因此,要完成繁重的工作任务,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激励全体法官和工作人员,以与时俱进、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严谨细致、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扎扎实实、富有成效的工作业绩,确保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