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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民事审判中证人作证制度

  发布时间:2010-12-03 09:16:3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了证人作证的义务,但法律的规定与审判实际中的情况相差巨大。笔者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发现证人作证制度的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运用和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应予以重视。

   【关键词】证人;不愿作证;原因;建议

    据调查,出于各种原因70%的人不愿作证,95%的不愿出庭作证。在愿意作证的证人中,60%多的人不是出于证明事实真相作证,他们或编造或回避要证实的关键事实。这种情况下,虽然证人表面上是自愿作证,但可能是作伪证,不符合证人作证的立法目的。

    证人为何不作证?究其原因,笔者认为,首先,证人没有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义务的意识。在普通老百姓的眼中,一般认为在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等重大刑事案件中,如果自己是案件的知情者或目击者,认为自己有作证的义务,在民事案件中大部分证人认为自己可作证、可不作证,有选择的余地。其次,证人不作证,不用负任何责任。这是导致证人不作证的另一个普遍的、重要的原因。好多人知道自己应该作证,但出于“不作证不负任何责任,而作证可能引起好多麻烦”的心理,因此就不想作证。这是证人不作证的综合性原因,针对证人不作证的具体情况,还存在个别的原因,主要有:

    1、不愿作证的情况。

   (1)不愿和任何一方当事人为敌,不作为证。证人和当事人之间绝大部分存在着亲戚、朋友、同学、邻居、老乡、同事等各种关系,证人作出的书证、提供的物证,肯定会明确证实某种事实,这种事实如被法庭认可,维护了一方当事人的权益,败诉方当事人肯定会憎恨证人,出于此种心理,证人往往以“时间长忘记了”或“相关材料已丢失”为借口,不出庭作证或不作任何书证、言词证,不得罪任何一方当事人。

   (2)害怕报复不作证。造成以上现象的原因是法律对证人的保护不够。虽然法律有打击报复证人需担责的相关规定,但是规定得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且报复者往往不明目张胆地进行,证人的人身权、财产权被侵害后,很难找到侵权人,相关证据也难取得,出于少找麻烦的心理,证人往往以不知者不为罪的心理不作证。

    2、表面作证实质上作伪证的情况。
证人虽提供了证言甚至出庭作证,但提供的证言是不真实或相互矛盾的。此种情况下虽然证人作证,但对于查清事实不但起不到帮助作用,而且浪费了审判资源,影响了公正判决。

   (1)证人明确肯定一种事实。一方面是内因引起,即作证因与一方关系亲密或有隙,为了维护或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帮助或报复一方当事人的心理而故意作伪证;另一方面是外因引起,如被一方当事人以贿赂手段收买后作伪证,或被威逼、胁迫情况下不得不作伪证。

   (2)证人作出完全相反的证据。证人本人出具完全相反的证言,其中一份肯定是伪证。此种情况产生的原因是证人想取悦双方当事人,谁让作证就作出有利于该方的证言。
几点建议:

    1、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改变证人作证是本人权利的观念,提高证人的法律意识,使证人自觉作证。

    2、加大对证人的保护力度,对于一方当事人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同时要在相关法律中完善保护证人的具体规定,使证人没有作证的后顾之忧。

    3、完善对作伪证行为的法律规定。对于伪证行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威胁他人作伪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通观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证据的司法解释,对于伪证行为的制裁规定仅限于此。笔者认为在我国民事法律中,一是对作伪证的形式仅做了有限的简单列举,并未针对作伪证的具体情形作出规定,使某些伪证行为被排除在法律制裁之外。建议对作伪证的形式作出具体的规定。二是对于伪证制裁形式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建议根据伪证对诉讼结果危害程度的轻重,完善对伪证制裁形式的规定。三是制裁程序的欠缺。建议法律对伪证制裁的相关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4、完善对唯一、必要证人不作证应承担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唯一、必要证人是指案件事实的唯一知情者、见证人,或者法院依职权向其调查、收集证据的人,特别是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时,有证据证明证人故意不作证时的责任,法律应有所规定。某些学者认为这是变相的强制证人作证,是侵犯证人的人权。笔者不这样认为,因为《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作证是证人的义务,《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让不作证的证人承担某种民事责任与法律规定并不冲突,恰恰符合了法律的立法宗旨。即便不让证人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此类情况,法院应如何判决,建议法律、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

    证人只有真正履行承担自己作证的义务,法律的权威才能真正树立起来,审判中的某些难题才能顺利解决;只有明确了证人不作证的法律规定后,司法实践中才能有具体的司法依据,才能做到公正司法,案结事了,促进和实现和谐诉讼。否则,必然会导致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的公平正义、对法律的严肃性提出质疑,进而使其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大障碍。因此,尽快健全和完善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势在必行。

 

责任编辑: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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