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我国社会进入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较突出,其中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进一步完善与加强未成年犯罪延伸帮教工作,对于解决未成年人教育、生活、心理等方面的问题,促进未成年人成长发展,遏制未成年人再犯,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都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分析了近年来本院未成年人犯罪帮教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就如何“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有效开展未成年犯罪延伸帮教工作,提出了初步构想。
【关键词】未成年;帮教;建议
一、未成年人犯罪延伸帮教工作的现状
笔者统计了2007-2009年淮滨县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结、判决情况以及延伸帮教工作情况。2007年-2009年本院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及判处情况分别为:2007年9件12人,2008年14件32人, 2009年18件27人,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共计41件,对71名未成年被告人判处刑罚。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情况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23人,5-10年有期徒刑3人,判处缓刑、管制、免于刑事处罚和单处罚金的45人。
二、未成年人犯罪延伸帮教工作存在的问题
我院未成年犯罪延伸帮教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一些法官对未成年人犯罪延伸帮教重要性的认识有待提高。他们认为,加大打击力度是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最有效的途径,帮教只是对一些有挽救可能的未成年犯人实施,因而帮教的积极性不高,帮教流于形式。
2、没有专门的帮教队伍,责任难以落实。我院少年庭有审判人员3人,却管辖着辖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其主要精力放在审判上,庭外帮教工作花费精力必然有限。而且少年庭没有具体的负责机构与人员,由谁来负责帮教,如何来实施帮教,没有明确,帮教责任难以落到实处。
3、相关制度缺乏,帮教依据不足。由于对帮教的对象、范围、方法等问题缺乏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影响了帮教工作的深入开展。
4、帮教形式简单,效果不明显。帮教形式多为开展法制讲座、举办少年模拟法庭、回访等单一形式,帮教形式不生动,不丰富,因而帮教的效果不理想。
5、经费无来源,帮教难以顺利开展。帮教工作的经费尚无专门列支,各级组织需要组织活动时,常常为经费而为难,经费的制约,使得帮教工作难以活跃和丰富多彩,也削弱了我院帮教工作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未成年人犯罪延伸帮教工作的几点建议
1、提高对未成年人犯罪延伸帮教重要性的认识。法官对未成年犯罪,要做到打击与帮教并举,不能一味强调打击而忽略帮教,充分认识帮教的重要作用与意义,想方设法丰富帮教形式,预防犯罪,挽救未成年人。
2、成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使帮教责任落到实处。人民法院要在少年庭现有人员和条件的基础上,加大物质和人员投入,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未成年人犯罪延伸帮教工作,使帮教具体化、责任化,真正落到实处。
3、完善相关制度,奠定坚实基础。可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一些制度、方法,如庭前调查、庭中教育、判后回访、结对帮教等作法制度化,甚至法律化,明确帮教的对象、范围、方法等问题,使帮教有据可循,为帮教工作顺利开展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有了完善的制度保障,也可以改变帮教作法不一、各行其是的不良状况,做到帮教形式统一,步调一致,相互借鉴学习,发挥帮教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感化、挽救之功能。
4、加强延伸帮教工作,使帮教向多方延伸。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使延伸帮教工作向预防犯罪、挽救乃至改造未成年人的方方面面延伸。
向学校教育延伸。一是普法送法生动化。法官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及青少年身心特点进行法制宣讲,引导学生对法律产生兴趣,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遏制犯罪。二是庭审旁听制度化。选取针对性强、青少年人群中常发的典型案例,组织青少年旁听庭审,亲身感受犯罪后受到惩罚带来的震撼。
向家庭教育延伸。据统计,未成年人犯罪中,因辍学在家流入社会而犯罪的占80%,身处问题家庭而犯罪的占40%。因此,法官要帮助家长搞好家庭教育。使家长在履行好监护职责的同时,注重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了解子女的心理特点,及时掌握子女在交友方面的倾向和社会的不良影响,注意自身的品德修养,言传身教,培养子女健康的法律观和为人之本。
向缓刑执行阶段延伸。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判处缓刑后,仍有一部分未成年人走入重新犯罪的泥潭,这与一些司法机关一判了之,没有明确具体监管部门,无法做到动态掌控,导致再次犯罪有关。为此,法官要坚持定期回访制度,定期到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罪犯的家庭、学校、社区考察,定期召开被处缓刑人员及其家属座谈会,检查和强化所在村、社区和家长的监护责职,把矫正教育工作延伸到缓刑刑罚执行的各个阶段,及时掌握动态,督促缓行人员自觉遵守刑法和公安部门的监管规定,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教育,认罪服法并积极改造。
向监所执行阶段延伸。建立未成年罪犯的帮教档案,记录他们在服刑期间的现实表现和思想动态,并根据情况“因人施教”。通过多种形式与未成年人罪犯服刑场所建立联系,了解未成年罪犯的改造情况,协助做好帮教、改造工作。对正在服刑的未成年罪犯也要坚持定期回访考察,帮助他们接受改造,争取早日回到社会。
5、设立专项经费,为帮教工作提供物质保障。经费主要用于未成年人教育活动开支,教育活动基地建设,个别未成年人的特殊帮困,专职人员的补贴和奖励等。经费筹集原则上可考虑从政府拨款、企业赞助、社会募集、法院自身投入等几个途径筹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