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在基层人民法院占据较高的比例地,由于立法等方面的原告,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法律适用上有较大偏差,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本文通过分析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形成原因,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关键词】离婚;原因;对策
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离婚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较高。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近三年以来,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在30%左右。离婚案件为复合之诉,涉及人身权利、子女抚养和复杂的财产纠纷,关系到一家庭的解体与否,关系到家庭每个成员的人身及财产权益,处理不当,易引发不稳定因素。
(二)离婚案件中女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较低。在离婚案件中,多数女方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后,不会运用法律赋予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懂如何保存、收集证据和如何向法庭举证。有些女当事人即使提供了证据,但其所举证据的证明力不高。有的在案件审理时质证、辩论能力较差,不知如何反驳对方,有理表达不清。
(三)缺席审理离婚案件问题凸现。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最常见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被告处于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缺席开庭;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审理。缺席判决虽然对解除那些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引发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难以认定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二是财产状况难查明。
(四)无过错方获得损害赔偿率极低。在婚姻纠纷案件中,无过错方请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实现难度大。离婚损害赔偿难以实现,是因为大部分当事人无法完成举证责任而导致法庭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五)财产分割成为离婚案件的焦点与难点。在经过长时间痛苦的斗争后,大多数走上法庭的当事人对离婚并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常常集中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财产分割时举证难,债权、债务难以认定,是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婚姻观念发生变化给传统的婚姻家庭带来冲击,造成离婚率居高不下。物质生活的越来越富裕,导致一些人的婚姻观念也发生改变,他们不再满足于平淡的精神生活,在腐朽思想的影响下,出现了婚外情;一些年轻人思想过于开放,无婚前感情基础即草率结婚,婚后不久即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夫妻关系难以维系。此外,近年来外出务工人员增多,越来越多的人走出农村,转移到农业以外的行业中,他们由于接触到城市和国外的一些新事物和新理念,婚姻观念发生改变,“从一而终”思想的约束力逐渐淡化,最终导致夫妻感情走向破裂。
(二)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般解释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与“第三者”同居关系并不稳定,有的是“通奸”,有的属于“姘居”,有的与婚外异性存在着经常性的不正当性关系。由于解释范围过窄,上述情形不能视为“与他人同居”,但受害者所受到的精神伤害却是存在的,而在离婚时其精神损害却得不到赔偿。
(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利于离婚案件中妇女财产权的保护。离婚时分割财产就像捉迷藏,一方藏,另一方找。目前我国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小城镇及农村家庭模式还占据主导地位,女方几乎都在丈夫的事业之外,有些妇女根本不清楚男方的收入和财产经营状况。家庭共有财产在离婚前由男方掌握,而在离婚诉讼中妇女主张财产权利时举证的责任却要由女方来承担。当一部分妇女意识到为了离婚需要搜集证据时,男方已把有关的证据毁灭或隐藏、转移,有的甚至找人作伪证,写假借条,致使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越来越多的是“共同债务”。
(四)夫妻共有财产呈现出内容新、数额大、资金来源复杂等特点,致使法官认定困难。夫妻共同财产从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实物,发展到今天的房地产、个体商店经营权等。由于这些财产在开始投资时,往往除了自己出资外,还可能向朋友借款,家庭的其他成员有可能出资帮助,这样就使夫妻共同财产的资金来源变得复杂。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各持一词,使得法院在认定财产的性质时难以把握。
三、解决上述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一)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首先,对于诉讼能力差,又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诉讼代理人的农村妇女,法院在依法减免其诉讼费的同时,应当主动与法律援助部门联系,为其申请法律援助。其次,法院要强化庭前指导,提高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在受理案件时要做好释明工作,使当事人了解“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以及举不出证据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最后,法官在庭审中应当指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二)缺席审理离婚案件应慎重。一是做好被告近亲属的思想工作。说明法院审理被告下落不明离婚案件适用的法律程序及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从而引起被告及其近亲属的重视。二是认真审查证据材料。在涉及公告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时,庭前应做好原告思想工作,说明诉讼中做伪证的法律后果,促使原告积极、如实的举证。庭审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查。特别是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证人语言,应该通知出具语言的证人出庭作证。对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最好通过当地基层组织调查核实。
(三)妥善解决财产争议。一方面,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坚持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相结合的原则。法院审判追求的目标是实质公正,而不仅是程序公正。离婚案件审理中,在当事人提供证据为主的前提下,还要依职权或依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农村妇女对男方财产不清楚,对于其不能提供的证据,只要其提供证据线索,即信为已举证,具体证据可由法院依职权调取,然后再由双方进行质证,根据质证情况,按照照顾妇女利益的原则予以判决。
另一方面,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充分考虑妇女对家庭的贡献,给予妇女适当的补偿。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要向农村妇女释明,农村妇女因其对家庭的限性贡献,有权要求男方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