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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时的家务补偿与经济帮助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0-12-03 08:52:10


   【摘要】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有些法官对家务补偿与经济帮助的适用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因此,对家务补偿与经济帮助的研究很有必要。本文拟通过对对家务补偿与经济帮助相关问题的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摘要】离婚;补偿;帮助;方法

    一、离婚的家务补偿

    离婚时家务补偿是指约定实行婚后财产分别所有的夫妻,在离婚时对家庭尽义务较多的一方,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的制度。补偿制度的建立意味着法律对家务劳动及协助对方工作做出了价值肯定的评判。在现实生活中,日常杂务、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家务劳动是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家务劳动虽然不能直接增加家庭经济收入,但一方通过承担较多的家庭义务或协助对方工作,使另一方能全力以赴投入生产、经营或工作劳动之中,因而在另一方创造的财富中包含了从事家务一方的贡献;另一方面,一方较多在承担了家务劳动,也减少了家庭的开支,从而间接增加了家庭的财富。在实行夫妻分别财产较多的一方明显不公。这时法律如果不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平衡,就等于容忍一方无偿地占有另一方的劳动,显然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不利于对妇女权益(大多数承担家庭较多义务的一方是女性)的保障,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因此,补偿制度的建立是达到社会公平正义和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的必要法律手段。《婚姻法》增设补偿制度,是我国法律进步的表现。

    在处理离婚纠纷适用家务补偿时,必须明确《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适用条件:

    1、前提条件。家务补偿并不适用所有要求离婚的夫妻,只能适用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离婚夫妻。按《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共同所有或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当婚姻当事人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各自所有,即采用分别财产制时,才适用家务补偿。采用法定财产制、一般共同财产制、分部共同制的夫妻在离婚时不能适用家务补偿。

    2、适用原则。并不是所有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适用家务补偿,而是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的才适用。就是说,请求补偿的前提条件是一方对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或一方协助了对方工作,即一方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奉献给了家庭或另一方,而另一方较少或根本不承担家务,明显从婚姻中受益。如果双方分担了家务,双主都协助了对方,则不符合补偿的法定条件。

    3、本人请求。离婚时是否实行经济补偿,取决于离婚当事自己的请求。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此项权利,也可以放弃。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要行使权利,则必须在离婚时提出。离婚时未提补偿请求权的,离婚后权利消灭,不能再主张。

    二、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经双方协议或由人民法院判决,由经济条件较好的另一方给其必要的经济资助的制度。它不是夫妻间的抚养义务,而是为保障婚姻关系解除后困难方的生活需要所规定的法律保障措施。它的实施有利于离婚纠纷的圆满解决,有利于对婚姻自主权的保护,有利于防止因离婚带来的社会动乱,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主要是妇女的特别保护。当然,男方生活困难的,也同样享有接受经济帮助的权利。

    经济帮助制度与家务补偿和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家务补偿的前提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而另一方从中得到了利益,法律赋予付出方的补偿请求权,是为了平衡夫妻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法律的公平;损害赔偿制度的前提是一方有重大过错,并因过错方和对无过错方的损害给予经济赔偿,以实现法律正义。但经济帮助不以一方有过错或少尽义务或有过失为前提,也不以何方提起离婚为要件,具有纯粹的资助性质。同时《婚姻法》确定的经济帮助制度,具有强制性,所实现的是法律的调控功能。

    (一)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离婚经济帮助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包括:

    1、一方生活困难。所谓生活困难,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可见,生活是否困难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判断:一是离婚时的财产能否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二是离婚后有没有住处。其财产能维持生活,但离婚后无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有住处但财产不能维持生活的,也属于生活困难。

    2、生活困难发生在离婚当时。即在离婚时,其个人的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就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如果离婚时其财产能够维持生活或离婚以后发生困难的,不能适用经济帮助。

    3、另一方有帮助能力。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经济帮助,前提是另一方生活不困难,即有帮助能力。如果另一方也存在生活困难或者住房狭小,无法提供帮助,也不能强行要求其帮助。

   (二)实施经济帮助的方法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实施经济帮助的办法是,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首先调解,调解不成时才进行判决。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1、离婚时一方年轻有劳动力,暂有生活困难,无法维持生活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2、凡结婚多年,一方年老体弱或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安排。

    3、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4、在经济帮助执行期间,受资助方另行结婚或经济收入已能够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帮助即可终止。

    5、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要求对方继续给予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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