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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发布时间:2010-12-03 08:45:5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了离婚父母对子女有探望的权利。探望权的规定,有利于父母子女之间的正常交往和感情联络,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探望权案件“判决容易执行难”的现象比较严重,为了更好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笔者从分析探望权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入手,提出解决措施,以期对解决探望难的问题有所裨益。

   【关键词】探望权;执行;执行难;对策

    一、探望权执行难的成因。

    从《民法通则》、《婚姻法》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只能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而不能强行将子女交给享有探望权的当事人。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执行法官会处于无所适从、进退两难的境地,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种:

    第一,执行的内容具有长期性。我国普通民事案件的执行,通常是一次执行完毕(除定期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案件),执行完毕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但是,探望权案件的执行内容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的特点。父母离异后的子女在其未成年之前或者未独立生活之前,只要被执行人或协助义务执行人不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只能不断的采取执行措施,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凸显的现实条件下,这样不仅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也浪费了大量的审判资源,如果每次执行均需要法官参加,对被探视的子女会形成一股无形的压力,将在其幼小的心灵中留下阴影,从而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第二,被执行标的的特殊性。普通的民事案件的执行标的为实物、金钱等,而探望权的执行标的却是探望权利及由此衍生的权利的行使方式,它既具有人身权利的特性,又具有行为权利的特性,具有抽象性和复杂性的特征。

    第三,缺乏法定的执行措施。我国探望权的执行缺乏相应的执行措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查封、冻结、替代履行等措施,但面对探望权的执行时却显得无能为力。因探望权的标的具有人身权利和行为权利的特性,孩子本身不是执行对象或者是执行标的,因此不能对孩子本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克服探望权执行难的对策
  
    探望权执行难,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难题,笔者结合学者的研究着重从法院工作的实际出发,提出一些想法和建议。

    1、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做好疏导教育工作。法院可以利用巡回审判,以以案说法的形式,深入宣传《婚姻法》、《民法通则》等关于探望权的规定,使当事人和群众认识到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否则就是违法。子女和父母的血缘关系并不因父母的离婚而解除。夫妻之间的矛盾不要扩大到子女,缺少父爱或母爱对子女成长不利,探望权就是保证子女健康成长的需要。通过这样的宣传既可以教育当事人,也可以教育可能成为当事人群众,为探望权的执行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有关单位与个人协助执行。如果当事人双方矛盾激烈,难以相互配合,可以考虑由有关单位与个人协助执行。根据司法实践,协助执行的单位与个人一般包括:(1)照看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及其他相关人;(2)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小学及中学;(3)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单位;(4)妇联、居委会及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由这些部门或个人协助执行,让他们经常性地做好被探望子女的父或母的疏导教育工作,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也避免给未成年子女幼小的心灵带来更大的创伤。

    3、注重探望权裁判文书的可操作性。承办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涉及到探望权的,要认真及时的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不要一判了之,尽量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做好案后回访和释法工作,最大限度的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积怨与矛盾。裁判文书制作时遣词造句要详尽具体,要合法、合理、合情、的对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作出具有可操作性处理意见,以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

    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人身权利,如果抚养子女的一方故意不履行协助义务,探望权人屡次见不到子女,遭受精神痛苦,法院应当支持探望权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探望权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实现不但可以从财产上弥补探望权人受到的精神伤害,而且还可以迫使抚养人在经济的压力下积极履行协助义务。但精神损害赔偿,在实践中应当严格掌握,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条件。
 
    5、修改民事诉讼法,将探望权纠纷和亲子关系确认等案件列为非讼事件,适用特别程序,允许调解结案,法院一审裁决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提起上诉,这样可以及时解决纠纷,有利于保护非监护一方的探望权和子女的健康成长。

    6、正确适用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罪。我国《刑法》虽规定了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罪,但司法实践中极少有因不履行探望权的协助义务而适用这项规定的,使得一些“软对抗”的被执行人逍遥法外。对拒不执行生效裁判与阻碍执行者,坚决予以制裁,要运用最具强制力的法律手段保证法院判决的执。同时,立法上要尽快明确追究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罪的程序。

 


 

责任编辑: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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