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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暴力犯罪案件审判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0-12-03 08:38:08


   【摘要】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处于关键的历史时期,很多长期积累的社会矛盾逐步暴露凸现出来,特别是在广大农村,矛盾更加突出。在农村,夫妇长期分居的多,村庄的老人、儿童多,无父母管束的青少年多。加上农村经济发展缓慢,文化娱乐设施缺乏;政府违法征地等侵害农民利益的事件频发,农民维权渠道不畅;贫富差距的拉大,社会仇富心理蔓延,这些都造成农村暴力犯罪增多。本文从审理农村暴力犯罪案件中影响量刑的主要因素入手,并从审判实践角度提出如何把握此类案件量刑的标准,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暴力;现状;量刑

    一、农村暴力犯罪案件的现状

    1、从犯罪环境来讲,远离城市的乡村及山区的暴力犯罪的犯罪率高。这些地区,文化生活水平低下,精神文明建设滞后。逢年过节或农忙期间,大量青壮年返乡,这些人多为体力强壮,精力充沛,而其知识水平却很低,他们缺乏自控力,在访亲串友或农忙之余常常无所事事,好聚众赌博、酗酒、打架斗殴等,极易引发事端。

    2、留守青少年暴力犯罪不容忽视。平时在家上学的农民工子女,多数是父母或父母常年在外务工,爷奶或母亲一人在家忙碌,他们往往只能在生活起居上给予孩子照顾,而很难约束其行为,加之有些乡村学校管理不善,这些孩子很可能处于放任自流状态。青少年处于青春期,极具叛逆性,又易冲动,做事不计后果,思想不成熟,模仿能力强,在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下,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3、农民夫妻因感情不和亦会引发暴力犯罪。最为常见的是家庭暴力,而夫妻因长期分居而引发的犯罪也日益突出。2006年以来,河南省淮滨县农村相继发生了5起因“婚外情”引发的恶性命案,有的夫妻相残、兄弟相残,也有的伤及无辜少年。这些案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夫妻长期分居、关系不和导致的矛盾激化,不仅仅是家庭内部会发生暴力行为,有时甚至会引发双方家庭或家族的暴力冲突,这些现象严重影响了农村治安的稳定。

    4、城市郊区、乡镇周边的农村,近些年因政府征地、拆迁而引发的暴力犯罪也广受关注。这些地区的农民虽为农民,但土地很少,生活来源主要在城市,其中以从事各种经营的商户居多。他们思想活跃,维权意识较强,但法律意识淡薄,常寻求各种手段保护自己。在自身利益受到威胁时,不管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都会极力维护,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暴力冲击国家机关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在审理农村暴力犯罪案件中影响量刑的主要因素

    1、证据问题。农村暴力犯罪案情通常较简单,易侦破,但也因此使侦查人员思想放松,往往重口供、重证人证言,在获取有限的证据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后,往往不注意进一步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使得现场的一些物证该提取的没能被提取,需要固定的没有固定,该鉴定的没有鉴定,主观随意性大从而导致物证少,直接证据少,证明力不够强,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以后一旦被告人翻供,因事过境迁,现场早已遭到破坏,再行调查取证困难可想而知,给审判工作带来较大被动,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性和量刑。由于主要证据、直接证据缺乏而难以定案或从轻处理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比较常见。证据不足,不但让有限的司法资源被浪费,更重要的是一些犯罪分子因人为因素的证据不足而逃避了法律的责难。

    2、定性问题。在农村暴力犯罪案件中,特别是激情犯罪,例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这两个罪的界定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常常是控辩双方争执的焦点,个别案件承办人先入为主,缺乏积极主动,独立独到的思考,只要刑期相近,公诉机关以什么样的罪名起诉,承办人就认定为什么罪名。实质上定性问题直接影响着案件的量刑,应避免同一类型的案件有两个性质不同的罪名。

    3、思想认识问题。在农村,家庭内部、亲属之间、乡邻之间发生的如家庭暴力、兄弟相残等案件,当事人往往有“家丑不可外扬”的顾虑,首先寻求的不是法律途径,而是通过家庭中有威望的长辈的调解来达成协议,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有罪的人没有受到法律追究。即便是已经立案的案件,有的办案人员中也存在将刑事转为民事的考虑,不顾原则的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调解结案,力求通过民事赔偿代替刑事制裁。

    4、民事赔偿问题。农村暴力犯罪案件被害人往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往往家庭贫困民事赔偿部分很难赔偿到位。不能赔偿到位使得被害人及其亲属与被告人情绪对立,甚至矛盾升级。

    三、如何把握农村暴力犯罪案件量刑标准

    准确把握农村暴力性犯罪案件的量刑标准,对正确审理案件,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在量刑标准把握上,既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又要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从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准确把握农村暴力性犯罪的量刑标准。

    1、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犯罪情节、犯罪结果、案发后的认罪态度等因素,而不是以犯罪结果作为唯一标准。在严惩罪犯罪的同时,还应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对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主犯,主观恶性大,认罪悔罪态度恶劣的犯罪分子要坚决地处以较重刑罚,决不手软。对那些确属事出有因,被害方有一定过错的被告人或者双方具有混合过错,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司法关的审判,有投案自首、立功情节,积极进行民事赔偿,一定程度上征得了被害人及家属谅解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

    2、不以民事赔偿的多少作为量刑的主要砝码。犯罪分子既要对其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亦应对由于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责,民事赔偿只是袍笏登场认罪态度好坏的一种表现,是综合整个案情的基础上酌情考虑的因素之一;同时,不应以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态度来作为量刑的依据,在被害人及其亲属情绪表现激烈的情况下,也应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做出恰如其分的判决,并做好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说服教育工作,使其服判息诉。

    3、全面评估案件,正确定罪量刑,杜绝冤、假、错案。对于每一起案件,办案人员都不能掉以轻心,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侦查中要认真做好证据收集工作,杜绝主观随意性。审判中要不枉不纵,综合考虑各种情节,用事实说话,公正司法,让正义得以伸张。对于个别缺乏直接证据,间接证据难以形成一个完整证据链,被告人又翻供的案件,也要依据“疑案从无”的原则及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

 

责任编辑: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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