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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撤 销 权

  发布时间:2010-12-03 08:34:19


   【摘要】撤销权制度发源于罗马法。我国《合同法》也规定了此项制度,并得到了发展。撤销权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其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本文试从撤销权的性质、构成、行使三个方面入手对撤销权进行论述。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撤销权;性质;构成;行使

    一、撤销权的性质

    所谓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著名学者史尚宽认为,谓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于债权之行为,得声请撤销之权利也。我国合同法第74条、75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在学理上颇有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撤销权为请求权或称为债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益的第三人返还财产。撤销的效果,仅产生债权的请求权,而不发生溯及的物权效力,使物权当然回复为债务人所有。第二种观点认为,撤销权为形成权或称之为物权。债权人的撤销权具有实体法上形成权的性质,债权人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诉讼的方式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既往地消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果,因债务人的诈害行为使原归属受益人的权利自始失其效力,复归于债务人。第三种观点认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和形成权的性质。债权人撤销权为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且使债务人在财产上地位回复原状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和形成权的性质,就其撤销债务人与受益人之间的行为而言,为形成权,具有形成之诉的性质;就其请求受益人将财产返还于债务人而言,则为请求权,具有给付之诉的性质。

    笔者认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和形成权的性质。第一、撤销权的行使无须债务人的意思表示,符合形成权的特征。但撤销权又不是仅凭债权人的意思表示而行使。因此,撤销权又不完全是形成权。第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也就是请求债务人财产处分受益人返还财产,以将债务人财产恢复原状。从这个角度讲,撤销权具有请求权的特征。但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不是债权人的债权直接得以实现,而是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因此,撤销权亦不完全是请求权。

    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即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是否需要同时具备因债务人行为的无偿或有偿而有所不同。在无偿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的情况下,则需两者同时具备。

   (一)客观要件

    1、债权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债权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其行为表现有三:第一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第二无偿转让财产;第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必须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没有成立和生效,或者该行为根本无效。或者该行为已经被宣告无效,债权人就不必行使撤销权。同时,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还必须发生于债权有效成立之后,若发生于侵权有效成立之前,债权人当然也不能撤销。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债权

    有害债权,就是指债务人降低清偿能力,减少其财产,不能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包括两种情形:一、减少积极财产,如放弃债权;二、增加消极财产,如债务人新负担债务。

   (二)主观要件

    1、在无偿行为情况下,撤销权的行使不要求主观要件,因为对无偿行为的撤销,并未损害财产处分受益人同有的利益而法律则应首先保护危害的债权人的利益。

    2、在有偿行为情况下,债务人债权人撤销权在债务人和财产处分受益人均具有恶意时才能行使。债务人和财产处分受益人中,仅仅一方有恶意而另一方为善意,则不能发生撤销的结果。因为债务人为恶意而财产处分受益人为善意时,如果允许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将会直接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影响到社会的交易安全。如果债务人为善意而财产处分受益人为恶意,为确保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自由,也不能发生撤销的后果。

    三、撤销权的行使

    1、撤销权行使方式。撤销权之行使,应以诉的方式为之。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同时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以免对债务人及第三人造成不测之损害,以维护交易的稳定性,避免破坏交易安全。

    2、撤销权行使期间。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前者是指撤销权的时效期间,撤销权人在这一期间不行使撤销权,则失去胜诉权。后者则是指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即债权人在这一期间不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当然的消灭。

    3、债务人撤销行使的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其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财产处分受益人。具体而言,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于债权人的效力。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可请求受益人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债务人,也可以请求直接返还给自己。但是撤销权的行使,其效力及于全体债权人。受益人返还的财产为债务人所有债权的一般担保,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得从受领的财物中优先受偿。如该债权人以强制执行程序请求受偿时,全体债权人可申请按比例分配。但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与返还的财产发生抵消状态时,债权人可以以抵消方式受偿。

    第二,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债务人处分行为被撤销,则债务人免除他人债务行为视为没有免除,承担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承担,为他人设定担保的行为视为没有设定,让与财产的行为视为没有让与。

    第三,对于财产处分受益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因其行为而已经占有财产的财产处分受益人,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行使撤销权人或债务人都有权要求财产处分受益人返还财产给债务人,如原物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同时,在有偿处分行为中,财产处分受益人有权请求债务人返还其对价给付。

责任编辑: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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