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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制约

  发布时间:2010-12-03 08:23:06


   【摘要】法律局限性的存在和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使法官实际上拥有决定案件结果是什么的权力,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使用对当事人利益的维护是至关重要的。本文通过分析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进行制约的必要性,并提出合理建议,以使刑事自由裁量权在合理范围内行使。

   【关键词】刑事自由裁量权;制约

    一、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客观性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关于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中外学者有不同的定义,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针对案件事实,在法律规定的一定幅度内,基于自身判断进行的法律适用的权力。

     二、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进行制约的必要性

   (一)刑事自由裁量权具有权力的属性。从性质上看,刑事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司法权,如果法官仅仅根据自己的正义观念和良知,在缺失具体的规则规制的情况,法官的这种权力也会偏离法律的正义轨道,正如孟德斯鸠指出的那样,每一个有权利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利,而且还趋于把权力用至极限,这是一个万古不易的经验。刑事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它的非个体性确定了任何将公权力“私行为,都会对公权力所代表的社会利益的否定。法官刑事自由裁量中的“自由”因素的存在,使审判权的适用存在着服从自己的个人意志的“私有化”的空间,当事人之间的对实体正义的追求就会受到法官的“私人”行为的控制。

    (二)刑事自由裁量权意味着一种人的因素。如上文分析的那样,即使是一个理性化的法律或者司法制度,都难以完全地排除法官的自由裁量。在判决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意味着人的因素,这种因素对于当事人来讲意味着某些偶然的不确定的结果。人性中有自爱和自私的本性,希望自己可以得到社会的赞同,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彼德•布劳认为,人们渴望社会对他们的决定和行动,意见和建议表示赞同。别人的一致赞同有助于他们的判断,证明他们行为的合理性以及证实他们的信念。法官职业的特点,使他们更希望社会可以赞同他的观点和判决,使他们在判决是不得不考虑社会多数人的观点,甚至屈服于公众舆论。

    三、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制约

    (一)从刑事立法上规制。

    1.对于涉及罪与非罪界线的一些问题,立法者应当尽量地予以明确。法律的原则性,概况性无法克服的予以明确。法律的原则性,概括性是无法克服的界限,但立法者应当尽量将其明确。

    2.对于法定刑的规定,在法定刑幅度和刑种上不应过于宽泛,如果需要多个刑种或者多个量刑幅度,则应明确规定该罪在何种情况下适用什么刑种以及相对应的量刑幅度。

    3. 应慎重使用立法语言,如何使用立法语言,是一个立法技术的问题,固然立法语言的有限性和歧义性是立法无法克服的障碍,但是,在立法语言的限度之内,如果立法者使用立法语言时有失严谨,则会无端地给司法者使用留下自由裁量的权柄。例如,我国现行刑法第166条规定的“自己的亲友”这样的词语,那么何谓亲友呢?按照一般的理解,“亲友”系亲戚与朋友的总称,而亲戚有远近,朋友而有薄厚,范围之广,种类之多更是让人无法说的清楚。由此决定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之大,足可以使其为所欲为。所以,为了切实限制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应慎重使用立法语言。

   (二)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   

    刑事审判监督包括内部和外部两种监督:

    1.外部监督。第一,加强立法机关对审判机关刑事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执法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有权受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并依法处置,有权选举和罢免同级人民法院院长,有权任免同级人民法院的有关人员。根据《人民代表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可以通过建议、批评、询问等方式对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行为进行监督。第二,加强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刑事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如果认为人民法院的裁决确有错误,有权按照第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抗诉案件,应组成新的合议庭,重新进行审判。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这种法律监督权,对于防止审判活动中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三,发挥公民对审判机关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以权利制衡权力,扩大权利的广度,以增强抗衡权力的强度。实践中可以将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的刑事案件判决书上网,让判决书在阳光下曝晒,接受公众监督。

    2.内部监督。加强审判机关内部的监督。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的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审判监督关系。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作出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以有效地防止和纠正包括刑事自由裁量权在内的一切审判权的滥用,提高办案质量。   

   (三)依法追究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责任

    法官的义务是在执法活动中承担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其主要靠法官自觉遵守,但也要靠法律本身具有的强制力的保障,因为现实生活中,人情关系复杂,有的法官自身的素质不高或者业务水平低,工作能力差等造成法官在行使刑事自由裁权的行为中违反法律规定,甚至严重的违反程序,这样就要受到法律的惩戒,构成犯罪的,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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