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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统计分析

  发布时间:2009-04-29 09:50:29


    土地是农村经济的支柱和命脉。近年来,随着国家免交农业税和粮食直补等一系列扶持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惠农政策在农村的落实,农民对土地的重视和珍惜程度日益增强,进而引发的土地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笔者针对罗山县法院近三年来审理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调查,并就当前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解决问题的对策进行了分析,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与监督,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2006年以来我院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6年以来,我院共受理各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136件,分别是2006年29件;2007年51件;2008年56件,全部予以审结,其中,以调撤方式结案的有82件,案件调解率60.3%。从总体上看,我院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呈现以下特点: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件类型日趋多样。在已审结的136件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土地承包征用(占用)补偿费纠纷53件,占38.9.%;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35件,占25.7%;土地承包费纠纷案件31件,占22.8%;其它土地承包合同纠纷17件,占12.5%。从案件类型看,涵盖了土地承包纠纷的方方面面,特别是随着近年来我县新城区的建设和政府工业强县政策措施的实施,使我县土地承包征用(占用)补偿费纠纷案件明显增多,并占较大比例,改变了以往以家庭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承包费纠纷为主的土地承包纠纷状况。

    (二)诉讼主体具有群体性。在我院受理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5-10人的集团诉讼案件19件,占13.9%,10人以上集团诉讼案件8起,占5.9%。此外,也有某些案件起初是由个别主体提起,但此类案件的判决对其余群体具有启发、仿效作用,具有潜在的群体性。这类案件一般大都体现在土地征用(占用)补偿费纠纷中,我院去年相继受理的本县青山镇部分村民土地租赁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即属此种情况。先是该镇双桥村村民杨某因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一案与所在村民组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待其诉求得到法院支持后,相继又有张某一家、王某一家和刘某因属同等情况,同时起诉其所在村民组,此类案件即是由个体诉讼引发出潜在的小群体诉讼。

    (三)争议的土地用途复杂。从争议土地用途类型来看,过去主要是以耕地为主的农用地,而近两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既涉及耕地也涉及林地、山地、鱼塘、果园、菜地等类型的承包用地。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

    (一)土地流转不规范产生的纠纷以及因土地被征用、征收而引起的土地补偿费纠纷。主要表现在:一是国家取消农业税、粮食价格上涨、粮食补贴政策落实等原因,部分农民返回农村,要求实际耕种人交回土地的情况较为普遍。而实际耕种人因前期投资未收回,以及其它个人利益等因素不愿轻易交回承包土地,引发了一些纠纷。二是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政策不完备,土地流转程序和手续不规范,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及县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此缺乏必要的指导,引发了一些纠纷。三是有的村集体不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给农民合理的补偿,或滥用职权、维护家族利益,损害其它农民的合法权益,或工作不到位,致使承包户不理解不接受而引发纠纷。

    (二)土地承包合同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有的只有口头约定而未形成书面合同,有的甚至既无书面约定,也无口头约定,即使形成的书面合同有的也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二是有的对标的物未约定清楚,承包土地、林木等界限表述不明确。三是有的对违约责任约定不具体,只规定按国家、法律、政策处理。

    (三)村集体组织、村干部违反法律、政策规定擅自发包土地,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权滥加干预,甚至随意解除合同。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村集体组织、村干部对国家的土地政策、法律缺乏正确的认识和理解,因而难以正确规范执行。如我院2008年审结的本县高店乡村民高某、刘某诉被告张某及第三人高店乡某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在未经村民民主议定程序的情况下,擅自调田,且未做任何变更备案手续,并在原告外出打工期间擅自将二原告调整后的田地,通过合法程序发包给被告,导致原告无田地耕种,进而引发纠纷。二是有些村委会负责人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分配土地、计收承包金,有的发包人以合同约定承包费较低为由,单方决定提高承包费,甚至单方终止合同。三是有的村委会因为负责人更换频繁,出现了“新官不理旧帐”现象,新村委对前任村委订立的合同不满意,便否认原合同的效力,私自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条款。

    (四)村民承包方履约的随意性。主要表现在:一是村民承包方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不主动交纳承包金或故意拖欠承包金。如我院2008年审结的原告高店乡一村民组与被告方某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中,被告方某已实际承包了7年的土地,但只交了一年的承包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并补交承包金。

    三、关于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审理,强化诉讼调解、巡回审判等工作,注重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调查研究,不断总结和创新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经验和方法,切实化解纠纷,全力维护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程序及合同内容,依法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首先,土地发包方要严格遵守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订立程序的强制性规定,按照民主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分配土地。其次,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建立土地流转合同的订阅、登记制度。对流转合同合乎法律规定的,围绕原流转合同条款做好审查工作,对流转手续不规范,内容不明晰的,可考虑重新订立协议。再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承包地的名称、面积、承包期限、承包土地的用途、承包费数额、交纳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要明确、具体。最后,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后,由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登记、签证和备案。

    (三)切实抓好农村土地管理,完善农业指导服务体系。政府农业主管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的管理,切实转变管理方式、手段,依法搞好土地的划界、规划等工作,依照规定及时办理确权等有关手续,有效消除土地纠纷的隐患。

    (四)及时对农村土地承包情况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坚决纠正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中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违规违法行为。一是由有关部门定期对各乡镇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二是在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农民承包地的,要确保将土地归还给农民。三是对于发包方将土地对外租赁的,要确保给予原承包户合理的补偿,待租赁期届满后,及时将耕地归还于原承包户。四是对于发现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断完善基层调解和仲裁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和仲裁机构。农业行政主管、司法行政等部门及乡镇政府、村委会要全面建立和健全调解组织,保证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落到实处,并高度重视土地承包纠纷的上访接待工作,消除对立情绪,及时调出纠纷,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总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其积弊来源于多方面,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妥善化解纠纷。但要减少和消灭这类纠纷,主要依靠政策及基层部门的工作,要依照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方针,从行政、司法等不同侧面、不同环节,全方位加以预防和解决。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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