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始终坚持和谐司法的理念,积极运用调解的方式结案,努力实现离婚案件的“无伤害”审理,效果明显。
一是审理离婚案件无伤于当事人。离婚案件发生率高、连带问题多。该院法官在审理中严格把握“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标准,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巧妙运用“消除误会法”、“情感共鸣法”、“换位思考法”等调解方法,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使当事人“离合”皆无伤。
二是审理离婚案件无伤于子女。当事人离婚不仅关系到其切身利益,更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该院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坚持“子女利益优先”的原则,采取“冷却处理法”、“趁热打铁法”、“前景展望法”等工作方法,选择最佳时机、最佳方案做好当事人和好工作;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当事人,依法确定对子女健康成长最有利的一方作为抚养人,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伤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三是审理离婚案件无伤于社会。针对一些婚外情、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因其社会影响较大,该院法官在审理中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运用“批评教育法”、“综合治理法”等多种工作方法,正确适用法律,使有过错的当事人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追究,以弘扬社会正气,使离婚无伤于社会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