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清廉,实在是我们难以回避的一道现实而又严峻的命题。今天,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用泥沙俱下来比喻现今的社会现实,大家或许是可以接受的。而清廉之于我们的国家和社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之于我们的法官,无论是国家、社会还是法官自身,更应视清廉为法官的本分。
我国《法官法》第七条第五项规定,法官应当: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三部分主题即为保持清正廉洁 ,共八条,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利用职务和地位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法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款待、财物和其他利益。其他各条均一一作出了法官当保持清正廉洁的要求。与此相应,《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第4条、 第81条也作了与此类似的规定
正是基于此,河南省法官协会倡议:法官必须严格执行“五个严禁”,审慎从事,廉洁执法。要以兢慎之心、敬畏之感履行工作职责,不徇私情,大公无私。要严于律己,甘于寂寞,一身正气,两袖清风,踏踏实实做事,干干净净做人。
关于“五个严禁”,关于倡议的内容,作为一名法官,没有人不认识这些字,没有人不明白这些内容的含义;身为法官,本身就是一名执法者,究竟该怎样理解、执行“五个严禁”,笔者以为,实际上很多时候不必要再去大肆宣传、学习的,只要一部法律、一项制度出台了,即便有需要解释、说明的地方,有权部门予以解释、说明即可;对普通民众而言,如果说普法是必要的,对官员,更不必说是司法官员,如果还要用普法式的方式宣传、学习一项文件性的制度,着实值得每一位法官深思。
究竟该怎样才是审慎从事,廉洁执法,倡议紧接着提出了“两要”,我们不妨就围绕“两要”谈谈法官廉洁的做法,因为,一旦展开论述,法官的廉洁实在是个太大的命题。
关于兢慎之心、敬畏之感,这或许应当说是法官职业比较特殊的履职要求。关于此,古人有这么一句话,本身不是说给执法者听的,但放在这里说与执法者,谈不上恰如其分,却是有着紧密联系的,“畏法度者最快活”。当一名法官不能怀着同样的心境、感受去对待法律,去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时,廉洁自然是无从谈起,公正亦会如镜中花、水中月,“最快活”的人亦不复存在,其结局即意味着法律权威的丧失,法官的廉洁亦不复有存在的必要。与之相反,不徇私情,大公无私恰恰是为“最快活”的人提供其存在的社会环境的;法官的不徇私情、大公无私所影响的人群或许不是最广的,但我们完全可以相信,它对坚定普通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其影响绝对是最有力的。
如果说前面的要求涉及的是法官与外部的关系,“要严于律己……”则明显是对法官个人自律而言。关于自律,中国古代先贤们论述的同样是繁多的,稍微识点字乃至不识字的人,也会说出一两个词或一两句话,本文无需引用,法官们当然知晓很多,但犹如前面所说的“五个严禁”,最最重要的是如何去做。“自古圣贤皆寂寞”,法官不是圣贤,难以成为圣贤,却没有理由不向圣贤看齐,法的繁体字里部分包含中国传说的上古神兽--独角兽称呼的写法,从中可见对法官清廉的期待。之于现实来看,大法官黄松有的下马,还有全国其他地方法院暴露出的法官违法违纪案件,让我们清醒的看到,确有一些法官是不甘于寂寞、不能够清廉的。大法官尚如此,其他法官有何理由不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呢?“一身正气,两袖清风,踏踏实实做事,干干净净做人。”不仅仅是之于法官,同样适用于所有掌控一定权力的人;一如前述,法官这样的行为,对普通民众的影响,一定是最有力。
愿法官的清廉廉真正体现在每一位法官的具体行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