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酒后殴打他人致人重伤的马某,不仅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000元,还被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国庆节夜晚,马某在朋友家酒后骑自行车回家,已有八成醉意摇摇晃晃走到其所住村口,与本乡村民黄某发生口角,继而进行厮打,马某在厮打中将黄某头部打伤。经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信阳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案发后,被告人马某赔偿黄某经济损失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酒后与黄某因言语不和引起厮打,击伤对方头部,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