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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之事起纷争 产生怨恨去害人 天理国法均不容 自食恶果获死刑

  发布时间:2009-04-27 17:17:00


    潢川县农民李贯中,因分家之事对其父李开炯产生怨恨,便预谋制造炸弹威胁其父。2007年8、9月份,李贯中先后买来烟花、油箱、防盗器、钢珠、灯泡、木炭等物,制成炸药包一个。同年10月2日10时许,李贯中携带装有炸药包的木箱搭乘潘德全的机动三轮车来到其表姐杨术英家附近,向潘德全隐瞒木箱里装有炸弹及自己系杨术英表弟的事实,让潘将木箱转交给杨术英,并请杨术英转交给其父亲李开炯。当日13时40分许,李贯中之弟李华中和被害人杨术英、陈国真等人拆启该木箱,引起爆炸,致杨术英被炸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李华中、陈国真均被炸伤。经鉴定:杨术英系爆炸造成全身多发性损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李华中损伤程度系重伤,双眼和面部、下肢损伤分别构成一级伤残和六级伤残;陈国真损伤程度系轻伤。次日,潢川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李贯中住处搜查出火药枪一支。经鉴定,该枪具有杀伤力。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李贯中为报复其父而自制炸药包,采用欺骗的方法让潘德全将炸药包送到被害人杨术英家中,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导致被害人李华中拆启箱子引爆炸药包,造成死亡、重伤、轻伤各一人,其行为构成爆炸罪。其在住所存放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李贯中爆炸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性质及后果均特别严重,实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贯中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李贯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2009年4月16日在该院固定刑场将罪犯李贯中验明正身,执行死刑。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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