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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宣传

  发布时间:2010-11-20 10:29:22


    宣传工作不是法官的主业。可是,无论是从各级法院的要求来看,还是从法官自身需求来看,抑或是从现实的社会需求来看,在当今时代的中国,宣传不仅与媒体人密不可分,与人民法院的人民法官同样密不可分。关于舆论、民意、媒体等等宣传载体与法官的关系,自从法官职业建立之日起,就天然的相互密不可分。在当今各类传媒无孔不入的时代,当今中国有着自己特色的时代,法官与宣传的关系,似乎也有着不同于其他国度的特殊关系。

    只要在法院工作,大家都知道,对于法官而言,除审判和执行等工作须作为法官的主要业绩考评外,还有一项占据份额极重的工作:信息调研宣传。

    宣传工作包括诸多方面,也通过诸多的形式表现出来。现代科技的发展为宣传工作提供了广阔的展现空间,但无论是哪种方式,哪种形式,文字表述依然是最基础的方式。之于法官,只要其是一名合格的法官,流利的文字表述应该不成问题,否则,他不可能写出让当事人明明白白、心服口服的裁判文书。尽管法院的裁判文书或许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毕竟仅因一纸文书的文字问题铸成大错特错的案例少之又少。

    依此分析,法官们要做好宣传工作似乎并不太难;然而,不尽人意的是,近些年来,对此项工作,非但法院自己不满意,更令人神伤的是,人民群众对自己的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非议却日趋增多。鉴于形象问题,有人总结,其中一项重要原因是法院对自己形象的正面宣传太乏力,以致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不了解,对法官个人有误解;更有甚者,因对法律知晓甚少,对法院、法官工作性质认识不清,甚至产生偏见。要解决这一问题,其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自然就是:加大法院的宣传工作力度。

    与法院整体对宣传工作的高标准、严要求相较,诸多的法官个人对宣传工作并不特别热心。笔者长期从事法院宣传工作,个中滋味只有切身体验过的人感知到;抛开工作感受不提,有一种现象却值得重视:无论怎样强调该项工作的重要性,且不说积极参与,能够主动参与的法官也寥寥无几。

    是不是法官们真的对宣传工作缺乏热情呢?想来想去,恐怕非三言两语道得明了。但想说出的是,是不是我们过分强调了以数量论英雄,亦或者是过多强调形式而忽视了内容,还有对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是否应当如此宣传有着不同的理念。以案件庭审为例,我们应当承认,审判应当公开进行;但公开进行是否等同于可以公开录音、录像或作其他记录;法院的公开是否应当以保护当事人权利为最低底线。比如,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侦查机关尚且使用头罩,难道到了庭审就应当让其“素颜”面对“观众”吗?要知道,庭审结果没有宣布之前,被告人仍然不是真正意义的罪犯,何况一审后还有二审呢。

    前面已经提到,法官形象的跌落,有人归结为宣传不到位。可是,不知道是否有人想到过,法官形象的提升,恐怕更多的应体现在日常的工作中,而不是简单的宣传能够改变的。当然,这里没有酒香不怕巷子深的意思,而是的的确确从法院工作性质来考虑的。就连中国这样一个法制并不发达的国家,也曾有过这么一句深入人心的一句话:民不告,官不究。当然,这句话的含义显然不同于我们所讲的法官应当被动、中立的含义,但却反映出法院不宜过于主动的群体性要求。另外还有半句:屈死不告状。这句话充分说明了传统中国的普通公众对“官府”的极度不信任,这一认识,显然不能仅靠法院自吹自擂的宣传可以改变,而是一项涉及中国传统文化、现代法治建设的一项大课题。说了这么一通,只是要体现这么一层意思:法官的形象树立应当被动的体现在日常审判、执行等工作中,而不是所谓积极主动的宣传自己,以避免“先入为主”之嫌。当然,典型集体、个体的先进事迹,不妨通过适当的、平和的方式让社会公众了解到,而不是自我吹嘘般的出现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

    不过,法院宣传工作有一点必须坚持,不知能否得到认同:宣传法律、普及法律。虽然宣传法律依然不是法官的主业,但法官职责决定,一个不能在工作中很好宣传法律的法官,谈不上是优秀的法官。当然,法官对法律的宣传依然不能拘泥于形式,一排排的展板,一幅幅的标语,固然是一种赏心悦目的宣传形式,巡回审判,开庭到田间地头,接受法律咨询,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潜移默化的常规做法当更为重要,尤其是公正处理好每一起经手的各类案件,或许,更能深入到老百姓的心灵深处。

    说了这么多,好像还没有很好的论述法官与宣传的关系。尽管如此,本文不能不说还是对法律、法院、法官的宣传,至于效果如何,只能有待于法官同行品味之后作出评价。

 

责任编辑: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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