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法官论坛

法官的道理

  发布时间:2010-11-20 10:27:34


    “天理、国法、人情”, 据说,中国目前保存最完整的古代县衙之一,河南内乡县城的县衙二堂相对的屏门上方有一横匾,匾上写的就是这几个字, 是清代章炳焘知任内乡时题写的,且这块匾就挂在县太爷座位的对面。

    从字面理解, 所谓“天理”,即天然的道理、自然的法则,道理的主要含义是指事物的规律;事情或论点的根据,理由。古代迷信者认为天能主持公道,违背了公道,则天理不容。广义的“天理”也指良心。正因为有此含义,它才出现在了公堂之上。

    如果说中国古代的县太爷本身是无所不管的话,看过戏剧的都知道,县衙还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常用的功能:审理案件。即具有今天法庭的职能,县太爷这时自然就是审理案件的法官。匾额是针对古代的“法官”的,时间已过百年,但之于今天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官,仍不无借鉴意义。

    法官自己首先应明白事理。这里的事理,主要即指事物的规律。自然界是复杂的,人类社会是复杂的,人类能够掌握的知识无疑是有限的,但法官不需要是通才、全才,可是却必须明白最基本的民情、事理。以己昏昏,使人昭昭,就算是古代的县太爷,也不可能如此,何况法治语境下的人民法官。什么是最基本的民情、事理,我们无法给出一个确定的定义,很多的时候靠的是大众的评判,这就要求法官不仅仅要掌握法律知识,还要有丰富的社会知识。社会知识实在太浩瀚,有时即便是专业的人员之间,也会出现截然相反的观点,自然科学知识会出现这种情况,人文方面显然更难以判断,而法官所裁判的任何一起案件面对的对象非人莫属,由此可想见法官明白事理的重要。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其经验当指的是法官的经验,法官只有越来越丰富的经验,才会明白越来越多的事理。

    法官讲道理应体现在生活、工作的过程中。套用人们时常说的一句话,法官也是人。既然法官也是人,法官就应该和其他人一样在生活、工作中讲道理。我们倡导法官做公民道德的模范,生活中不讲道理的法官,很难让人想象其会在工作中作出符合道理的裁判。尤其中国,特别是市县级法院的法官,生活在大众化的社会环境里,与底层民众接触最为广泛,人生的需求、现实的环境,法官根本不可能超脱于环境之外,法官的一言一行都会被你周围的人了解和掌握,当一名法官在自己生活的圈子里,竟被认为是一个不太讲道理的人,其放大的不良效应将是十分不利于法院、法官形象的维护的。我国的法院行政化管理模式较强,不但法院里有诸多非法官工作人员,就是具备法官身份的相当一部分人,却干着与审判、执行等业务看似关系紧密而又可有可无的工作,这部分工作很多法官是打心眼里不愿干,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行政命令式等等的做法,让法官们感觉到既不合法,有时是连道理也不讲的,具体究竟如何处理,法官们应该有自己的价值判断。

    法官的讲道理必须在裁判文书中体现出来。裁判文书质量不高,是在很多法院存在却难以消除的现象,河南法院还专门为此搞过一次活动,针对的主要是文书瑕疵。瑕疵当究,不讲道理的裁判文书则应当令其消失。法律文书规范的格式是简单明了的,但道理的论述,应当是明了的,而不应该是和简单组合到一起的。虽然,每一个个案其中需要说明的道理是不同的,有简单与复杂之分,有易讲与难言之分,有易懂与难明之分,更有涉及法律、涉及人情、涉及世俗、涉及传统、涉及伦理、涉及政权等等包含成分轻重各不相同的案件,但无论如何,法官讲述的道理,须本着依法的大前提,让一个有着大众化文化程度的普通公民,在阅读完法官的裁判文书后会对法官讲述的道理作出一个清楚的判断。尽管我们赞同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可文字的表述如果没有逻辑性,恐怕就是最简单的道理也是讲述不清的。这里又涉及法官的综合素质问题,在台湾,参加司法资格考试好像有这样一个前提,必须过了写文章这一关,而我们的法院,主要是在基层法院,领导常常为能够找出一个既懂法律,又会写文章的秘书或其他负责文字工作的法官而发愁;当然,会写文章不等于就能在裁判文书中把道理讲明,但这的确是一个前提,我们的法官在这方面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话是这么说,作为一名法官,我不知道我所讲的道理是否得到阅读者的认可。反过来套用一句俗语:无则改之,有则加勉。
 

责任编辑:颜俊    


关闭窗口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和新二十六街交叉口(东北处)  
邮编:464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