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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本事

  发布时间:2010-11-20 10:22:43


    本是原来之意,本事,也就是原本的事情。我们所通常说的本事,词义是指胜任工作的技能;本领。本领之意则为才能、能力。这里写这篇小文,没有把题目命为法官的能力,考虑到“能力”是一个似乎比较严肃、非常正式的用语,而本事,不但涵盖了能力的词义,更因为它通俗,通俗到我们在评价一个人的能力时,口语化的情况下,几乎忘记了使用“能力”这个词;不但如此,口语化的“本事”,还似乎包括了很多说不清、道不明的词义在里面。而本文希望探讨的,正是法官的司法能力之外的那一部分。

    既然曰之为官,法官们似乎把官做的越大视作越有本事。这一点,真的实在不能埋怨我们的法官有这样的认识和追求,套用平时对难以解释和说明的问题时常引用的一个词:中国特色。官本位的思想与观念不用多做说明,大家有目共睹,也深有感知。关于法官与官本位的关系,我们应当承认,更多的是因为我们人为的把法官“推”上了不得不追求向上的“梯子”。本来,《法官法》的施行,是法官摆脱行政化管理的一次难得的契机,学术界、实务界都寄予了极大希望,然而,后来法官等级的评定,再一次让法官们清醒的认识到:官做的越大,法官等级才必然越高。是的,我们承认,即便是美国这样自诩的法治国家,联邦首席大法官也有一个和总统、议长、部长间位置的排序问题,但我们要分清的是,排序和待遇是因为国家政体及权力的分配与行使等各种因素而致,而我们,显然是把政治身份上的级别放在第一位的,看看我们法官等级评定的细则便可一目明了。《公务员法》颁布施行后,让人所见到的是,当法官的条件比当公务员的条件的确高的多,且不说文凭的高低,司法考试的难易,仅从年龄方面而言,法官、检察官的条件就比其他公务员大5周岁,可包括工资、级别、晋升等等基本待遇方面,在法条中根本没有体现出来与其他身份的公务员有太大差别,落实到现实中,法官们哪里敢和曾经起点比自己低很多的党政干部相比。由此附带的想到一些问题和现象:塔夫脱当了总统后竟然又着迷般去当联邦首席大法官,在中国人看来,是不是有点缺心眼;而今中国的行政诉讼一直不温不火,难道不也有法院、法官把党政干部“高看一眼”的缘故。
   
    与“官”字相反,竟然有相当数量的法官没有把法律水平视作是一种本事。法官首先是先掌握法,然后才是官,令人遗憾的是,现实中,竟然有相当数量的法官没有把法律水平视作是一种本事,或许有人说这是一种危言耸听,但一个个已经发生的事实足以证实。被以受贿、贪污两项罪名判处无期徒刑的黄松有,是法院系统包括全国政法系统有名的学者型高官,其著述足可傲视同类专业的法律学者,可是,如果他没有把“挣钱”视作一种本事,哪里会有今天的结局;其他层次的法官,例子亦可随手拈来:长沙市中院原副院长唐吉凯,复旦大学毕业,后取得硕士学位,在读博士,做过高级访问学者,主审过“湖南最大女贪官蒋艳萍案”,被称为“明星法官”、“学者型”官员,但为了在换届中“被照顾”,向湖南高院原院长吴振汉行贿“买官”,并通过中介公司受贿;还有大家熟知的武汉中院窝案中的常务副院长柯昌信,靠自学从基层成长起来的四川高院执行局原局长罗书平等,如果他们都能在心底里视自己的法律能力为本事,而不是视权力、金钱和级别为本事,是不是会有后来的下场呢,着实值得每一位法官深思。中高级乃至最高法院的领导干部中尚有这类法官出现,在基层,我们可想而知。

    现实中,“本事”已经异化为敢于与正常秩序挑战的行为与后果的处理“能力”,而有些法官似乎也视此为一种荣耀。如果说追求权力、金钱和级别等,是人性的“本恶”,而在这里提及的已经异化的本事,实在有着更多的“中国特色”,严重些说,有的已经沦丧为掮客或皮条客之类。日常交往中,我们所听到的所谓本事,不外乎谁谁的子女安排到某个“大院”,谁谁和某某领导关系特好,谁谁连七大姑八大姨的事都安排好了,谁谁一边上班一边揽了一项大工程,更有甚者,谁谁把谁谁都摆不平的事“摆平”了之类。所谓摆平,无非就是把不合法变为合法,把不合理变为合理,把法律、政策明确不能做的事做了,却又没受到法律的追究与制裁,依然是有滋有味的活着,且一天比一天更好。这样的情形,在法官群体中当然不如在整个社会有广泛的市场,然而,法官职业“定纷止争”的特殊性,即便有那么一点点,其后果必然是“一个老鼠坏一锅汤”。

    改变法官们对“本事”的认识,让法官们的本事回归到司法能力这一原本的事情,工程自然浩大,可不能因为浩大,我们就止步,而是更应通过让“本事”回归本事,体现出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本事”。

 

责任编辑: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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