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普法天地 -> 社会与法

与朋共饮起窃意 盗友二千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0-11-20 09:48:30


    近日,平桥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0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刘某与本村甘岸镇亲友在村里喝酒时,见李某裤兜内有现金,遂起盗窃之意。后趁李某不备,将其2100元现金盗走。李某酒后发现钱被盗及时报警,当即从刘某处追回全部赃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公民的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好,所盗赃款及时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颜俊    


关闭窗口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和新二十六街交叉口(东北处)   邮编:46400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