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朋共饮起窃意 盗友二千受刑罚
作者:平桥区法院 鄢有生 发布时间:2010-11-20 09:48:30
近日,平桥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0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刘某与本村甘岸镇亲友在村里喝酒时,见李某裤兜内有现金,遂起盗窃之意。后趁李某不备,将其2100元现金盗走。李某酒后发现钱被盗及时报警,当即从刘某处追回全部赃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公民的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好,所盗赃款及时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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