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上午,当看着面前堆放的近18万元现金时,王力勇再也抑制不住激动的泪水,连忙拉着潢川县法院法官的手,动情地说:“法官真是咱老百姓的贴心人啊!谢谢,谢谢......”
话还得从一年前说起,2008年8月13日下午,为寻找活计,王力勇乘坐陈明东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前往一工地,2时许,当车途经潢川县高级中学大门口附近时,被同向行驶王林军驾驶的一重型厢式货车挂倒,陈明东当场死亡,王力勇重伤。王力勇随即被送往潢川县人民医院治疗并进行了截肢手术,后经鉴定为v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力勇遂诉至法院。
接到此案后,承办此案的潢川县法院付店法庭的法官非常重视,本着着力解决残疾人司法需求的目的,针对本案的特殊情况,遂依法及时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共计2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多次敦促被告及时履行判决义务,通过做大量的思想工作,在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保险公司积极履行了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款,即近15万元,王林军先期履行3万元,余款双方又达成了分期分批履行的还款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