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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之过 主人错

  发布时间:2010-11-17 14:06:27


    因动物饲养人管理不善,致动物将他人咬伤,依法应当赔偿。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件,被告马某夫妇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交通费2192元,并驳回了原告过高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夫妇同是光山县孙铁铺刘渡村的村民。2010年农历2月12日下午5点,原告李某走到马某家门口时,遇见了同村的熟人陈某,便停下来与陈某说话。谁知一不留神马某饲养的生病的小狗崽跑到李某的面前,将其腿咬伤,李某立即到县防疫站注射了狂犬疫苗,先后共注射了7次,花药费1991元。李某要求马某赔偿,马某以狗咬人时其不在场,注射疫苗也没通知她为由拒付。经村委会、镇派出所多次调解无效,李某无奈之下诉诸法律,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991元、交通费400元、营养费600元,误工费4500元共计7600元。
   
    原告本院认为:动物的饲养人有义务对饲养的动物进行安全管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提供证据能够证实系被告饲养的狗将其咬伤,被告方无相反证据证实原告方有过错,依法应当赔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1991元、交通费200元理由正当,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并驳回了原告过高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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