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陈伟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陈伟驾驶豫S92635号轿车沿信阳市中山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千盛百货商场附近时,将一男性行人(身份不详)撞倒至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9年9月12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伟驾车逃逸,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伟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向公安机关支付丧葬费用11090元。
院认为,被告人陈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最终因救治无效而死亡,该交通事故与被害人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人陈伟系初犯,尚能认罪、悔罪。视案件的具体情节,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