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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人害己缘由口角 积极赔付方得轻判

  发布时间:2010-11-17 09:08:55


    日前,信阳市平桥区法院以被告人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0年6月13日下午,被告人曹某到平桥区胡店乡找一亲友催要所欠债务,与该村农民吕某发生口角并发生厮打。曹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吕某腹部捅一刀后逃走,吕某被送往洋河乡卫生院抢救治疗。经鉴定,吕某的损伤属重伤。案发后,被告人李传保及其亲属与吕某达成调解协议,及时赔偿吕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4000元,并取得吕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与人发生争执,厮打中用刀捅伤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曹某能够认罪及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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