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普法天地 -> 社会与法

失意少年难自控 酒后劫财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0-11-17 09:07:28


    近日,年仅16周岁少年伟伟(化名)因失恋,酒后劫财,被信阳市平桥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出生于农村的伟伟,因上学成绩不好,初中没上完便辍学,不久步入社会到信阳市一家餐馆做厨师。其间,伟伟和该店一女服务员谈朋友。今年初的一天,他和女友因琐事生气,很少与家人联系沟通的伟伟便一人独自在路街大排档喝酒,以此想消愁解闷,发泄自己的心中的不满。晚上11时,伟伟从信阳市平桥区一小分校闲逛到大别山商场,遇见一女青年挎个包在自己前面走,酒后的冲动使他失去理智,忽想到抢取该女青年的挎包以寻求刺激。随即,他便上前将该女青年拽倒在地,伸手去抢夺她肩上的挎包。女青年大声呼救,并紧紧护包不放。伟伟就用手掐其脖子,将女青年的挎包拽断并抢走。包内有手机一部(价值1500元)、MP3一部(价值199元)、现金300元。后来,所抢手机、MP3均被伟伟用坏扔掉,现金300元被其挥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伟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公民的合法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伟伟作案时刚刚16岁,归案后认罪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因符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颜俊    


关闭窗口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和新二十六街交叉口(东北处)   邮编:46400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