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10年1月21日晚6时许,浉河区五星乡个体司机高某驾驶汽车豫STB915号出租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信阳市浉河区大庆路段时,因车速飞快,与前方同方向毛某驾驶的马车相撞,造成毛某及其驾驶的马匹当场死亡、两方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夜间驾驶机动车行驶在繁华市区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处,未降低行车速度,仍然高速行驶,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高某亲属赔偿毛某亲属经济损失15万元,取得了毛某亲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繁华市区高速行驶,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毛某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亦有一定过错;高某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应从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