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规已为路人皆知、妇孺皆晓,但现今社会仍有人明知其行为违犯交通法规,一意孤行,或这样、或那般地违法驾驶车辆,一旦造成交通事故,或致他人、或致自己、也或二者兼而有之地造成人身及财产上损失,到那时后悔迟矣得还是自己。近日,信阳市平桥区法院一审以王某违法驾驶车辆,致人重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经法院主持调解,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3600元。
2009年11月16日晚,王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信阳市平桥区洋河乡境内时,因车速过高,将骑自行车同相行驶的彭家湾乡农民钱某撞倒,致使钱某重伤。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桥勤务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夜间上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在机动车道行驶,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王某已支付受害人医疗费12600元。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王某再一次性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41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撞人致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因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已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