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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赃物买卖被判无效 退车款另赔损失费用

  发布时间:2010-11-16 10:49:47


    2008年11月份,于某与吴某签订购车协议一份,于某将其一辆二手桑塔纳轿车以3万元卖给吴某,吴某在购此车时车辆手续也齐全。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经侦查发现,确认该车为被盗车辆,并予以扣押提走,吴某遂起诉要求于某返还购车款、赔偿车辆维修费等费用。日前,信阳市平桥区法院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并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买卖标的物是非法车辆,系法律禁止的买卖,因此,双方所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无效。无效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即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合同无效的原因是于某出售来历不明的车辆造成的,故于某应当返还购车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鉴于吴某购车后使用一段时间,吴某并无按原购车价要求返还,其请求较合情理,法院予以采纳。遂判决,于某返还吴某购车款18800元,赔偿修理费等费用13075元。

责任编辑: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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