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普法天地 -> 社会与法

幼童校园嘻闹受伤 学校应当担责赔偿

  发布时间:2010-11-16 10:47:31


    学生在校园内打闹受伤,学校没有尽到安全管理教育义务的,依法应当担责赔偿。2010年11月1日,光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件健康权纠纷案件,被告光山县孙铁铺第二小学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等计1200元。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均是6岁幼童,他们均在孙铁铺第二小学上学前班。2010年5月5日张某与雷某在中午1点时到校,二人在上厕所途中追打嬉闹,张某转弯奔跑时与同时上厕所去的王某相撞,致使张某门牙两颗松动后脱落。经协商雷某进行了赔偿,王某及学校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不愿赔偿。张某因此将王某及学校告上了法庭。学校辩称已制定了校园安全管理教育义务的规章制度,尽到了告知义务,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虽然制定了安全管理教育义务的规章制度,但是张某毕竟是6岁的儿童,对规章制度认知能力较差,老师应对该制度负责具体落实。张某在入校后学校即负有监护责任,但是由于张某受伤主要原因是与雷某打闹引起的,张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及王某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颜俊    


关闭窗口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和新二十六街交叉口(东北处)   邮编:46400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