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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独立

  发布时间:2010-11-15 16:30:10


    写这样一个题目,首先需要声明的是,这里既无盲目崇拜西方司法体制之意,亦无我国法官应像西方法官个人那样独立的想法,更无脱离法院党组及上级党委领导之意。我国的法制体系要求,法院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而非法官个人。笔者未曾亲历外国法院法官审判的全过程,也不是这方面的专业研究者,但从平时阅读到的各类资料了解,法院的审判独立,既有结构意义上司法机关的独立,也有程序意义上保障法官司法权,即“法官免于民事起诉”的法官个人的独立。尽管我们不能盲目效仿西方的司法体制,但我们实在有必要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从中吸收一些长处,以推动我国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

    提及法官的独立,或许会有人愤而指责:法院尚需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个人的独立何用谈起?是的,现有的司法体制,我国国体、政体的性质,无不决定了法院必须接受党的绝对领导,法官个人尤其党员法官,更要接受所在法院党组及其上级党委的领导;同时,行政管理上还要接受院长、庭长的领导,决不允许法官个人独立于体制之外,决不允许法官个人利用手中的审判权为所欲为,这是一条根本的红线,任何法院及法官个人都不得触及或逾越。但是,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法官个人必须在审判过程中,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思考问题,独立的发表自己对案件的意见和建议。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七条作了明确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

    独立的发表意见和建议,之于审判尤为重要,它直接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直白些说,就是官司的输赢。无论独任审判员还是合议庭成员,亦或审委会委员,都应如此。之所以如此,因为现行的法院行政化管理体制,往往会出现领导指示主导法官的裁判意见,甚至改变独任法官、合议庭意见的情况;如果有外部因素干预,或许将面临更为严峻的考验,乃至由干涉法官个人的裁判意见,影响到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因此,对案件意见的发表,尤需每位法官具有独立的精神。

    作为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如果自己首先放弃了自己的独立性,那么,任何维护法官独立性的方法和措施都会无济于事。现实生活中,请示、协调、汇报,冷一冷,放一放,是不少法官处置疑难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案件的无奈之举,有法院、法官之外的因素,也有法官个人不能独立作出是非判断的因素。由之可见,法官独立精神之可贵与难得。

    中国人有句土话,“人不求人一般高”。在当事人面前,法官可能是被求者;但在其他社会力量面前,法官又更多的是求人者。前述所有的所谓“法官的独立”,无不需法官要有独立的人格、品行作支撑,否则,即会成为人情关系下的献媚者、金钱关系下的受雇者、权力关系下的曲膝者。所以,作为一名法官,确有必要再次反思一下“五四”精神,做一名具有“独立之人格、自由之精神”的人民法官。


  

责任编辑: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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