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地地道道的中国人,是地地道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官。中国人对“中”字有着既熟悉同一,而又各自不同的见解。但述及“中立”,应该对该词的含义不会有太大的分歧。“中立”就是处于对立的双方之间,不倾向或偏袒一方。法官中立,即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客观、公正、不偏不倚,持中立的立场与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法官调解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并注意言行审慎,避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法官的中立应从法官的任免做起。提到任免与中立的关系,许多人会认为,这二者之间似乎关系不大,但我们之所以提及任免对中立的影响,主要是考虑到我国法官身为“干部”的因素。在有些国家,一旦任职法官,是不能存身于任何政党组织的,是某个政党党员的,须退党;不是的,不得再加入。我们国家是共产党领导下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各民主党派都是参政党,当然不存在这一情况。对于许多普通法官而言,由人大常委会正常任命,一般不会产生这类情况,很多时候恰恰是法院的“领导干部”。因为领导干部的任免虽然需要相应的组织程序,可我们从现实中不难发现,用人中产生的腐败现象显然是吏治腐败的一大“亮点”,法院的人事任免自然也不能免俗;更有媒体爆料的、安徽阜阳靠行贿任职的几个基层法院院长的新闻,似乎已经印证了我们想说明的问题,这种背景下产生的法院院长,很难想象会在工作中保持应有的中立。还有一点,比如美国,联邦大法官虽由总统任命,但却由不得其任意免职;我们的法官却和其他公务员一样,正在经验丰富的年龄,依然被“一刀切”了,可法官的职业恰恰是被公认一种要求须有丰富经验的特殊职业。
法官的中立应从法官的日常生活做起。笔者没有到过西方国家,也不是法律制度等方面的研究者,但从有关报刊看到这样的一则虽并不可考、却在法界广为流传的故事:律师与法官同学私下无意谈起某个案件,法官同学发现自己就是这个案件的承办人,于是他主动申请了回避。故事无从可考,但无疑反映了西方法官对待中立的自律程度。而遍观我们身边的现实,律师与法官一道,乃至与当事人一道商讨案情及“对策”,自然也谈不上是什么新闻。在看守所自杀的、重庆高级法院前执行局长乌小青法官,有一个长相随的“红颜”女律师即是一例证。当然,不可能每个法官都有乌法官这样的“福气”,但作为一名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无时不切身的感受到“人情”对于中国法官的特殊影响。为了给法官在狂吹的人情风前树起一堵墙,一些中级或基层法院专门出台关于说情方面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的“五个严禁”也有涉及这方面的相应规定,可是,法官们是否因之就手握这把尚方宝剑斩断“情缘”,相信身在法院的法官们感受最为深刻。
法官的中立最重要的是体现在审判工作中。关于在工作中保持中立,法官们感受和体会应当最为深刻,《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十分清楚明了且又能反映在细节的要求上。在高院或最高院,或许因为管理的规范性以及硬件的先进性,当事人与法官直接接触的机会,除了开庭外,机会会少的多;而基层法院,当事人情况的特殊性,法院自身的各种原因,法官非但在庭审时要与当事人接触,还会在巡回审判、宣传法律、走访群众、送达文书、接待来访等多种情况下,与当事人有着比较“亲密”的接触。正是因为接触的机会较多,我们的法官更应自觉遵守《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前面已经提到,个别法官会与律师,乃至与当事人一道商讨案情及“对策”,所以一些言行不太谨慎的法官的不经意的言语、表情或行为,有时尚未开庭,竟成为当事人申请回避或反映法官不公正的口实。至于调解、开庭期间,法官的言行更需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很常见的情况是,一方当事人因语言表达能力或自身法律知识等综合素质所限,反复讲述仍不能表达其意时,有些法官表现出的不是耐性,不是替当事人作出总结,而是极为不耐烦的打断;更有甚者,竟然对一方当事人是和颜悦色,对另一方当事人是满脸不屑,无论此案最终如何公正判决,另一方当事人不满或上诉便在情理之中了。
法官的中立还体现在对有违中立的法官及其行为处理上。关于有违中立的法官该如何处理,法规没有仅为此一项作出专门规定,但却散见于各种其他规定之中。如《法官法》第十一章就法官不得有的十三类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并就惩戒措施作了规定, 这十三类行为中或多或少涉及是违背了法官的中立的,尤其第十类: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第十二类: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很明显是违背了法官的中立的行为。至于其他一些法律法规或者党规政纪,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些办法,规定的更为详尽,这里不再一一论述,关键是是否一一得到了落实。如果说回避这类纯法律程序中的问题,较容易得到落实外,其他方面的衡量及处理则难度大的多,正因此,当事人的不满意或许恰恰就在于对法官行为的追究,而非案件本身。
关于法官的中立,所要论述的问题实在是多而又多,一篇小文难以言尽其意,套用哲人的话语,希望我们的法官,无论是学习、生活还是工作中,都要体现出:中立是一种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