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人要讲良心”,这是世人从道德的角度对为人处世的要求;法律人则从更高层次要求:法官要有良知。身处法官群体,总觉有良知固然更好,但面对当前法官整体素质的实际,则认为从事任何一种职业,尤其掌握各类权力的职业,当先从做人做起,法官亦如是。
何谓良心,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词典上解释,是指人们对是非的内心的正确认识,特别是跟自己的行为相关的;上升到哲学高度,马克思学说解释,是一种被人们自觉意识到并隐藏于内心深处的使命、职责和任务。法官恰恰是判断是非曲直的职业,只是更多的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判断,而法律往往滞后于生活且不能完全覆及生活,这就需要用法官从“内心深处的使命、职责和任务”去判断(如自由心证)是非。今天的社会,恰恰又是倡导法治的社会,在法治社会的舞台上,法官出场不是最多的,但无疑却是最为重要的角色,上至总统选举的输赢,下至三言两语的对错,都须法官作出谁是谁非的定论。雨果说:“普遍的良心是法律的基础”,这是针对社会人的,适用法律评判是非的法官如果尚不具备“普遍的良心”,社会公正的基石无疑会走向坍塌,法官更当有职业良心。
法官的职业良心,应当是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自觉意识和自我表现。它要求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具有强烈的道德责任感和准确的自我评价,自觉地把个人意识中各种道德因素有机结合起来,而不是依靠外部的强制。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法官应是社会公德和家庭道德的楷模,自然也应是“普遍的良心”的楷模。法治社会中的法官群体,如果能形成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共同职业良心,必将有力促进整个社会道德风尚的改善。
法官最起码须有同情心。孟子说:“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美国法学家克罗曼认为,法律职业者应当把法律实践本身当作实现善的过程。无论是依据成文法,还是依据判例,任何一名法官的判断总是不能避免个体的情感参与其中,这种情感,最重要的就是同情心:对弱者利益给予理性关注和人文关怀。为人民司法口号的提出,某种程度上就凸现了法官应有同情心的道德要求。当步履蹒跚的老人进入法院却无人让座,当口干舌燥的外地当事人进入法院却讨不到一杯水喝,当工资被拖欠的农民工因缴不起诉讼费盘桓在法院大门口(没有人告诉他们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很难说法官们有了最起码的同情心。如果说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得不到精神赔偿,是因一纸司法解释阻却了法官的同情心,那么,衣衫褴褛的当事人大街上“拍卖”判决书的时候,却还有法官与财大气粗的被执行人一同在豪华酒店出出进进,哪里还有同情二字可谈呢?当然,我们并不要求法官作慈善家,但确有必要设身处地从当事人角度思考、处理问题,让他们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和阳光。
法官最重要的须有公正心。公正是人民法院的世纪主题,是司法的灵魂。英国法学家贝克尔说:“公正是司法程序的心脏”。法官的公正通过裁判公正得到体现,而裁判公正则源于思想公正。公正之心,通俗地说应是不偏不倚之心,犹如法官徽章的天平,她不会因为权力的干预、贿赂的腐蚀、情感的困扰而发生偏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官常存公正之心最根本的准则。把这一准则应用于实践,其一要有程序公正之心。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尤其在我们这个传统上“重实体、轻程序”的国度,违反程序就是违法的司法理念必须植根于每位法官的心之深处。其二要有实体公正之心。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落脚点,重实体不等于重实体公正,实体公正需要法官有精深的专业知识,渊博的社会知识,但没有公平中立的态度,实体的公正显然也无法落实。这需要法官审慎地综合运用各类知识予以衡量,保障裁判结果的公正。
法官最持久的须有平常心。面对复杂多元的现代社会,浮躁、急功近利心态的人比比皆是;司法环境差、待遇不尽人意,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不断发生,时时与每一位法官进行着较量,考验着法官的免疫力;大到金钱、美女、官位,小到一盒烟、一瓶酒、一顿饭,同样撩拨着法官的每一根神经,诱惑着每一位法官的心灵,法官不能生活在真空,但法官当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淡泊名利是法官的立身之本,罗马谚语道:是你的你拿去,不是你的你不要拿。法律人应该是耳熟能详的。金钱、地位、财富、权力,只要方式合法,每个人都可以倾力追求;但一旦选择了法官职业,就意味着你不得不放弃许多,犹如法律本身,尽管需要与时俱进,但更多的时候要保守和稳定,激进与冒险不适合于法官职业。
多了解民情以养同情心,多学习知识以养公正心,多修练自身以养平常心。但愿每位 法官都会在公正审理完案件时说:我公正不是我有才华,而是我有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