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法官论坛

法官的尊严

  发布时间:2010-11-15 09:48:00


    自温家宝总理多次提到要让人民活的更有尊严之后,人的尊严遂成了一个热门话题。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去论述,既有从广泛的角度论述人人应当享有的尊严,也有从职业分工等角度论述不同的人应当享有的不同程度的尊严。

    按理说,尊严本身是人人想应当享有的,它不应因人的不同而不同。恰如林肯论述的与之相对的一个概念:卑贱。“世上只有卑贱的人,没有卑贱的职业”。世上只有有尊严的人,没有尊严高于他人的职业。然而,职业毕竟是不同的,不同的场合,不同的人去做同样的事情,有些是正常的,有些则是有失尊严的,法官职业当亦如是。

    因为尊严会被侵犯,所以需要维护。经常可能被侵犯的人,往往是弱势群体。从职业和现实社会出发,很难说法官是弱势群体。但似乎中国所有事情都有中国特色,中国的社会传统,现实的社会环境,法官自身的因素,决定法官的尊严时常被侵犯同样在所难免。因为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法官尊严被侵犯,并非故意放大其危害性,有损法律的尊严不可避免。如果是纯法官个人事务,倒不必大惊小怪,我们所要论述的,恰恰主要是从“公”的角度;如果与法官私人密不可分,那实在确实无法可分。

    对尊严的维护,有人认为,除温总理讲到的几个方面,紧接着的第一点不是别的,那就是钱。好像是电视剧《康熙微服私访记》里面,康熙大帝曰,人饿着肚子是顾不得尊严的。与普通工人、农民,或其他一些职业相较,法官非但饿不着肚子,维持日常生活是不成问题的,除非家庭情况极为特殊的法官。可是,我们必须承认,我们的法官在当地绝不是那种“很有体面”的人。而尊严有时或许就来自于体面,尤其我们这个非常讲面子的国度。其中重要一条,或许会得到法官们的认可:法官们大都没有几个是有钱人。这样说,似乎说明了法官们太俗,但试想,一个整天为孩子上学、妻子就业,为购房等生计告贷不止、四处求人的法官,坐在庄严的审判台上还可能尽得尊严,台下则可想而知。未曾亲到国外了解外国法官的生活、收入状况,从书本、媒体知晓,无论穷国、富国,法官的收入绝大多数是相当高的,优厚的薪俸是维护法官尊严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质基础。我国这一问题的解决,涉及方方面面,尽管一时难以解决,但当是努力的方向。

    法官的尊严,有法律人总结为,在于独立。如果说前述“钱”的问题关乎法官生活中的尊严,“独立”则体现在工作中。再具体些说,当体现在工作中所接触到的人对法官工作的影响。法官职业决定,接触到的人千差万别,有维护者,有侵犯者,一一论述不大可能,仅以接触较多的几类为例。

    法官与法官之间。依照法律精神,无论是合议庭成员、审委会成员之间,还是庭长、院长与普通法官之间,仅就案件审判等纯司法工作而言,不同行政级别的法官发言权是平等的,可因为行政级别、行政权力的不同,几乎没有法官会认为自己与院庭长有着同等的发言权。当承办法官、合议庭法官的意见(即便是一致的)被明显不合理,乃至不合法的意见否决时,还唯唯诺诺之余去书写并不认可的判决书时,岂有尊严可言。

    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依常理,当事人再怎么着,也不敢做有损法官尊严之事。然事实远非如此简单,涉法上访案件的增多,一方面确实反映了法官办案不能尽如民意,一方面问题的最终解决往往未按法律程序,而是按行政程序,甚至是某些领导息事宁人的意愿解决。在案件判决本身只有微小瑕疵,乃至没有任何违法违纪的情况下,却要给上访不止的一方当事人赔偿“损失”,岂单损害了法官尊严,更极大损害了法院、法律的尊严。

    法官与律师、检察官之间。虽说我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尚未真正一体化,但职业的共同性质,决定了这三者之间还是有着诸多的“共同语言”的,把律师铐在篮球架上的法官是极少数,不尊重法官的律师、检察官也比较罕见。

    法官与党政干部之间。这种关系是个老话题,主要的原因应该是某些人把党的领导当作是个人的领导,把政府对法院工作的支持演变为制约法院、法官的手段。现实的环境下,法官们为了职位,为了级别,为了待遇等等,普通法官也好,法院领导也好,时常不得不劳心费神,主动去做些有损法官尊严之事,流露些有损法官尊严之态,颇有些无奈。

 

 

责任编辑:颜俊    


关闭窗口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和新二十六街交叉口(东北处)  
邮编:464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