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法”,按通常的解释,是指国家的法令制度,多指国家的法纪。守法,即指要遵守法纪的规定。
法官的守法事关法院、法官的形象,乃至法治建设的进程。守法是法治社会对每一个公民最起码、最低限度的要求,法治之治已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任何公民都应当守法;之于法官而言,显然不应当仅限于自己守法,因为,尽管法治社会,法官出场或许不会是最多的,但对于法治的影响一定是最有深度的,英美这样的国家,出过不少影响法治进程,乃至整个国家社会进程的大法官,只要是法律人,都略知一二。我们不是“法官造法”的国家,法官难以产生如此之大的作用力、影响力,但其守法的状况对社会的影响依然是难以估量的,黄松有案发生后,对司法权威信心的打击,司法界会有着不同于社会其他人的更深层次的感受。
也许有的法官会说,我只是一个甚至在当地也名不见经传的小法官,哪里能够和黄松有这样的大法官相提并论。是的,从法官等级到行政级别,从学术成就到司法实践,普通法官和黄简直不是一个重量级的,影响力自亦如是,但我们能因之就把自己的守法之责放在和普通公民一样的起点上吗?何况我们应当想到的是,正因为你是一名普通的小法官,所以才能更多的为普通公民所见、所接触,更多案件的处理也正是你这样的“小”法官来完成的。尽管黄松有的影响是如此之大,但对于一名跨进法院大门的普通公民来讲,他会把最重要的注意力放到你及所在的法院和其所接触的法官身上,没有当事人到法院起诉时,先问问省法院、最高法院的院长姓甚名谁,是个什么样的人,然而,想打听一下承办法官基本情况的不乏其人。
关于守法与执法,有句法律人熟知的话: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执法机关而言,法无明文即不可为。法官身在司法机关代表国家适用法律,由此可见,仅只有“守”显然是不够的,即便法官是在生活中以一名普通公民出现,试想,无论法官法,还是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抑或法官行为规范,无不对法官提出了较之其他公民更高的要求,为此,诸多法院还出台了法官八小时之外管理办法,由其可见一斑,这亦正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广义的守法——遵纪守法。
某种程度上而言,法律就是国家最大的纪律;而单位纪律,只要不与法律相抵触,亦可称之为单位的法律。法官的守法,不仅仅是遵守国家的法律,还应和其他公民一样遵守法院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单位的规章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很多是倡导性的,可能没有强制力,在某些法官的意识中,甚至还不如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更“管用”,如果真的有这种想法,难免会给人守法意识并不很强的感觉,因为,行业自律表现的好坏似乎能够从一个人的灵魂深处反映出一个人的规则意识。走向违法犯罪,不见得是因自律能力较差导致,但不容否认,自律能力较差的人更容易走向违法犯罪。尽管法官是公平正义的代言人,但毕竟也是人,也面临社会形形色色的诱惑,如果不能做到自律,违法现象的发生就极为可能。
法官的守法最需要的是要落实在行动上。一则必须从日常行为做起。中国的法官,无法在生活中做到身居深宅大院,出入如独行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官,与普通公民几乎无异,上街购物、买菜,骑自行车送孩子上学,亲朋、邻居间礼尚往来,有时还会喝得酩酊大醉,这些状况,我们自然不能苛求,改变是需要时间的。但已经身为法官,世俗无法脱离,守法却别无选择。二则必须体现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生活中有中国国情,工作而言,之于法官的守法,当然更加复杂,有个人欲望的挣扎,有内外权力的干涉,有形形色色的诱惑,原因不一而足,却时时威胁到法官们是否能把法律坚守到底,这类状况,法官们能做的,与生活相较,依然别无选择,因为,生活如果仅是个人问题,工作则涉及法院、法官形象,法律权威,人民群众利益等等,法官们的守法,没有任何退却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