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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给人安排工作 骗取钱财法律不容

  发布时间:2010-11-15 09:28:36


    近日,平桥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夏某,男,51岁,无业。2009年11月26日被告人夏某通过他人介绍与王某相识,在得知王某的侄子大学毕业后在家待业时,夏某谎称只要花80000元钱,就可以把王某的侄子安排到税务系统工作,随后夏某把一张伪造的盖有“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人教处”印章的安置函交给王某,骗取了王某10000元现金。后王某拿安置函去税务局咨询时,方知被骗,遂将被告人夏某扭送到公安机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案发后积极退还赃款,遂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夏某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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