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工作受伤 雇主理应赔偿
作者:光山法院 戴启坤 发布时间:2010-11-11 16:41:01
陈某到程某的鞋材厂务工,在炼胶时将其右手夹住致伤,程某当天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用。原告出院后,要求被告给付伤残补助等费用,被告拒付。光山法院认为,陈某在炼胶时受到损害,且非因本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由此造成的损失,作为雇主程方启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程某赔偿陈某伤残补助等各项损失52386.60元。
责任编辑: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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