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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之上签“担保” 狡辩含义欲推责

  发布时间:2010-11-09 15:24:30


    在他人的欠条上签字担保,却辩称“担保”的意思只是证明欠款的事实,不是为该笔债务进行担保。11月8日,光山法院依法判决陈某按期偿还邹某借款40000元,担保人史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陈某多次向邹某借款,但一直未结算。2006年邹再次催要借款,经协商,双方达成为分五年还清欠款50000元的共识,由陈某向邹某出具书面借据,史某签字担保。

    法院认为,陈某与邹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有书面借据在卷佐证,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对于史某与邹某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在陈某已经确认借款金额并向邹某出具借据后,双方的借贷关系已明确,无需证明,因此,史某在借据签具“担保”应是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其辩称“担保”只是证明借款关系成立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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