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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信仰

  发布时间:2010-11-09 15:18:53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伯尔曼的这句法律名言是每个法律人都耳熟能详的一句话。如果依此推论,法官的信仰无疑首推法律。而现实的世界里,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不仅仅是法官,只要是法律人,一定愿意自己对法律的信仰落实到现实之中去;可现实是残酷和复杂的,我们的法官常常会因为现实的纷繁复杂而放弃对法律的信仰,这,才是最值得每一个法律人思考的问题。

    缺乏法治观念的传统对法官的法律信仰的影响是潜在的、不经意的,然而却是最难以根除的。法治来源于西方,不要说中国,至而今,整个东方世界也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个国家勉强称之为法治国家,中国作为封建统治最为悠久的东方大国,即便从十九世纪开始,法治与民主才开始影响较早睁眼看世界的少数中国人,直至1919年“五四”思想先驱们对德先生与赛先生的广泛宣传,再到今天我们我们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观念的进步显而易见。可我们不能不承认,依法治国的提出,很多时候不是来源于社会各个阶层的共识而产生的,而是高层领导、精英阶层面对当今世界作出的意在推动法治与民主的抉择。如果说大法官之中的不少人本身是高层领导,或来自于精英阶层,而其他众多的普通法官,甚至有些还是需要进行法治再教育的对象,从时而不时发生的类似于最雷人女法官、把律师铐在篮球架上的法官的案例便可证实。可是,即便是高层,即便是精英,其法律信仰依然会有公众给予质疑,最高法院的前副院长黄松有的落马,好像是专门给质疑者提供坚实证据而发生似的。我们的法官究竟对自己工作必不可离的法律,还有没有最基本的信仰与认同,没有谁做过调查,没有查阅到相关的数字,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从出生那天开始,哪位法官学习到、感受到法治的氛围呢。

    法官接受法律教育的千差万别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不同“出生”的法官对法律信仰程度的不同。在法治国家,法官产生的渠道比较单一,或是通过相应资格考试后取得,或是从律师中选任;在中国,虽然司法资格考试已经常态化,但显然还不能称之为选任法官的重要途径;从律师中选任,已经发生的事实是,符合条件的没人来,不合条件的法院又不能接收。我们可以见到的是,诸多院长之中,乃至高级法院的院长,也不乏党政干部;其他法官,如果说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分配,或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法官队伍,大家都已经接受的话,对于其他途径进入的,军人安置,组织安排,人事调整等等,言之为不能接受,似乎过重,可其对法律的直接接触则明显是晚了许多。接触晚不等于不亲密、不信仰,但法官“出生”的各不相同,必然令他们对法律的信仰程度各不相同。实践中,接受过良好法律教育的黄松有落马了,但我们依然可以见到的是,没有哪个国家因为“出生”法律精英的大法官出现了犯罪现象而不从法律知识阶层选任法官。我们的司法考试,历经磨难,还是在不断的坚持、完善,也足以表明我们国家对法治建设的决心,也同时表明了对法官们坚守对法律坚定信仰的支持。

    法官对法律的信仰应当是发自于内心并实践于自己的职业生涯。卢梭说:“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当今人类走向法治和秩序,已经证明其中必不可少的就是法律信仰;没有民众广泛的法律信仰,很难说这是一个法治的国家;而如果连法官对法律的信仰就是缺位的,何谈整个社会对法律的信仰。法官对法律的信仰,当是指法官们发自内心的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对法律的坚定信念、信任和尊重,并自觉将其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律情感,它是对法律意识的升华。前面已经提到,法官来源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官们对法律信仰程度的不同,但无论如何,法官们还是应当坚守这这一最后一道防线。马克思说,“除了法律,法官没有别的上司。”我们土地上曾经有过“官大一级压死人”的流行语,“法律”,这一法官最高的上司,它不会利用职权“压死人”,但是,我们必须承认的是,现实社会中法治治理得不到有效落实摧毁了一些法官曾经坚定的法律信仰,尤其诸多矛盾和纠纷未能通过法律途径有效解决的时候,不但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开始动摇,连不少法官也开始感受到对法律信仰的迷茫。尽管如此,作为一名法官,所应做的,依然是:坚守。但愿,法律会因法官内心的信仰,把整个中国的法治进程更快地往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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