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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谨慎

  发布时间:2010-11-09 15:16:32


    做人要谦虚 ,行事须谨慎。这是中国传统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千百年来为社会尊崇的工作、生活的原则和标准。张扬自傲之人尽管可能因逞一时之狂获取到为人艳羡的利益,但此人绝不可能得到大众在心底里持续、长久的认可。因为,他太不谦虚、谨慎,而“谦虚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三思而后行”则更被古今之人奉为做人处事之圭臬。芸芸众生,尚需如此,身为“刀尖上的舞者”的法官自然概莫能外,乃至于需比常人有着更多更需要把握恰当的谨慎。

    关于法官与谨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在“业外活动”一节有着多处的出现。第四十条:“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会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第四十五条:“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其他部分,也有多处出现。第十一条,“法官调解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并注意言行审慎”。第二十条,法官“对于所承办的案件,都给予同样审慎的关注”,法官应具有“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这些均是在表述中直接使用了

   “谨”、“慎”二字,至于与该词语含义相仿或要求同一的语句,更是随处可见。如“充分注意”、“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于”、“足够的重视”、“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严格自律”等等,无一不与谨慎二字所包含的小心、慎重、严密、不马虎之本意相同或相近,毫无疑问,法官须谨慎。

    法官的谨慎须贯穿在工作中的各个环节。从审查立案、开庭审理、调解判决、撰写文书,无一不如此。在不少基层法院,由于多种条件所限,文书填写、校对、送达,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包括装卷、归档等无巨细的事务性工作也需出自法官之手,对法官的谨慎给予了更多、更全面的要求。因为不谨慎,会有法官在立案时明白无误地告之当事人,放心起诉吧,这案子保准你打的赢;因为不谨慎,会有法官在开庭时吸烟、听音乐、接打手机,与律师、当事人争吵不休,或致怒目相向、拳脚交加;因为不谨慎,有法官会在法律文书中错字连连,有法官会在质证、认证时把重要的案情细节忽视,或把本该详细论证的一笔带过,让当事人输得不明不白,更有严重的,或许会导致无罪的人蒙受冤狱,甚至人头落地;因为不谨慎,有的法官会明显违反法定程序而自己却浑然不觉,致案件一审、二审、再审,极大地浪费社会、司法资源。

    法官的谨慎须贯穿在业外活动的各个方面。职业道德,更多时体现在工作之余的业外活动上。《基本准则》在“业外活动”一节多次、反复使用“谨慎”一词即是明 证。因为,工作本身有法律纪律、规章制度的制约,而业外活动则更多在于个人的修为,也更多触及法官乃至于人民法院的形象。正是因为有些法官随意出入不适宜的高档娱乐、消费场所,或出入公共场合不注意自身身份,或身着制服却高声喧哗、酒气熏天,影响到了人民法官的道德形象;正是因为有些法官频繁地与律师、与以代理为业的法律工作者及所谓的“老板”常来常往、过从甚密,影响到了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公正廉洁形象;正是因为有些法官对正在审理或已宣判的案件在不适宜的时间、地点、媒体,发表自己的与审判结果相差甚多的“高见”,影响了人民法官、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司法权威。

    当然,谨小慎微并不等于无所作为、什么也不干,司法过程中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积极主动地发挥审判职能,服务大局,解民忧、排民难,公正、公平地审理每一起案件,之于法官,依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使命。也由此,谨慎之于法官,谨慎是一种态度,谨慎是一种修养。“莫见乎微,莫显乎微”。

    培根说:“作为法官,应当博学胜过机智,尊严多于纵情,谨慎超过自信。”法官须是慎言的,亦应是慎行的,愿每一位共和国的法官都会得到公众这样的评价:对待工作,他(她)是谨慎的;对待生活,他(她)依然是谨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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