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一审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高志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高志义在固始县以30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16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除自己吸食外,被告人还将该冰毒以每包600元的价格卖给许某2包。2010年5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又携带8包冰毒欲在商城贩卖时被商城县公安机关抓获。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8包冰毒为5克。另查明,2009年期间被告人高志义以每包(约0.6克)600元的价格分别卖给吴某4包、夏某2包。以上被告人高志义共贩卖冰毒16包,共计约9.8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志义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向多人贩毒,可以认定情节严重,其中8包欲出售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该行为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