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化肥过程中肥料垛倒塌将顾客砸伤,近日,罗山县法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令被告店主石某承担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的70%即16775.9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2月24日下午,原告到被告石某在罗山县东铺乡街道开办的化肥销售门市部购买尿素,因少量几包尿素和磷肥垛紧挨着码放,原告在挑选尿素时,磷肥垛倒塌将其砸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伤情经诊断为左趾骨粉碎性骨折、双侧坐骨支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为此,原告住院治疗49天,共造成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23965.6元,并经法医鉴定其伤情属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化肥店砸伤,被告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原告损失的合理部分,但原告在购买化肥进行挑选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也有一定过错,遂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的70%,原告本人自负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