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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纠纷用耙钩 致人轻伤受刑处

  发布时间:2010-11-08 15:46:31


    2010年6月28日,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胡某管制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男,1947年12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鄢岗镇砂岗村。2010年5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因犁田用牛问题在其家农田田埂上,与本组村民胡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中胡某用耙钩将胡某某的左腿打伤,致其左胫腓骨骨折。经商城县公安机关鉴定:胡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因邻里纠纷引起,被告人胡某又系老年人,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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