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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人钱财未索要超过时效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0-11-04 17:01:05


    借钱给他人,多年没有催要,起诉索要时已超过诉讼时效,11月3日,光山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胡某与甘某原系夫妻,后二人于1999年离婚。2001年3月23日甘某以进货急需用钱为由向胡某借款16000元。2010年胡某追要欠款遭甘某拒绝,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胡某在诉讼时效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其起诉后,甘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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