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与丈夫生气转而将怨气撒于邻家小男孩身上的被告人余某,被商城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8年6月15日上午,被告人余某在家与丈夫吵架后出走,经过屋前柴垛旁遇到邻家刘某8岁的儿子小强,正在气头上的余某想到曾因建房问题与刘某发生过矛盾,便萌发了打小强的念头,顺手从柴垛上拿起一根木棍对正在玩耍的小强头猛击两棍,致小强头部多处损伤。经法医鉴定,小强头部损伤及颅骨骨折,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用木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余某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其亲属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