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3日,河南省商城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男,1973年4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许昌县陈曹乡陈庄村。2010年4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李某酒后因语言不和在商城县城关镇花园路南端路口处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陈某将李某踢倒,致其头部受伤。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损伤程度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在逃,后于2010年6月23日主动到
许昌县公安局陈曹派出所投案,其亲属已赔偿受害人李某医疗费5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且陈某亲属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