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以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现年38岁,广西省隆林各族自治县隆或乡滴岩村人,农民。2008年10月份,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以给商城县冯店乡村民周某等三人介绍媳妇为名,分别骗取三人人民币43000余元、48000余元、37000余元,合计现金人民币128000余元,所骗赃款被杨某及其同伙私分。2008年11月3日下午被告人杨某介绍给周某等做媳妇的三人一同跑掉,三被害人才感受骗,2008年11月10日被害人周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09年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被告人某以给他人介绍对象为名骗取他人现金128000余元,数额巨大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被告人杨某曾犯抢劫罪被判刑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