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商城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六、七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强窜至城关镇防汛路口居民梅某家,盗走现金150元及价值800元物品。2009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强窜至本县城关镇三里桥四方塘小区居民江某家,趁其家无人居住,其先后在其家居住十余天并盗走价值5040元的物品。2009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强又窜至该小区居民凡某家,盗走现金80元及价值1400元的物品。2009年7月8日夜,被告人张强窜至本县城关镇东岗26号林某租住房内,盗走价值 4020元的物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