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城县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梅某、耿某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梅某、耿某均系商城县观庙乡板庙村农民。2009年4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梅某、耿某经预谋骑自行车窜至商城县余集镇曹集村一农户家,撬开门槛钻入室内,盗走两壶花生油(重40公斤)、两只母鸡、两只母鸭。作案后被告人梅某、耿某携赃款物返回,途中梅某被商城县公安局余集派出所抓获。被告人耿某于2009年5月6日商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梅某盗窃的犯罪事实。经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53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梅某、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某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耿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但耿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又犯盗窃罪,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