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河南省罗山县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因被告蒋木(化名)未经原告刘于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转租房屋,且合同期满后续继占用房屋而被法院判令其给付原告逾期占用的租赁费4400元。
2008年3月1日,原告刘于将其所有的门面房租赁给被告蒋木,租期2年,月租金为1100元。合同期满后,蒋木既不退出房屋,亦不续签合同,并于2010年7月又将该房屋转租给张某。原告得知后,立即要求蒋木退出使用的房屋,并支付逾期占用4个月的房屋租赁费4400元,同时,原告于7月15日与张某补签了房屋租赁合同,期限3个月。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逾期租赁费未果后,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租赁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合同而仍占居租赁房屋,并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租赁物转租给他人,其行为严惩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责任。原告于2010年7月15日依法收回房屋后又将房屋重新出租给张某,其行为合法有效。故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