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载人,发生事故致人重伤,9月8日,光山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阮某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4日15时许,阮某在未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载着陈某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村民组路段,因措施不当,摔倒在路边,造成陈某重伤,该车损坏。发生事故后阮某未及时报案和保护现场,经交警勘验,阮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阮某违反交通法规,无证驾驶无牌号车辆肇事,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阮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阮某未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本案情节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