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普法天地 -> 社会与法

假欧元施骗 落法网获刑

  发布时间:2010-10-27 16:36:21


    2010年8月11日,息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团伙诈骗案件。五罪犯利用廉价秘鲁币冒充欧元,在公交车上对乘客实施诈骗。
 
    主犯陈某(现批捕在逃),河南项城无业人员。以低价购买一批秘鲁币。陈犯纠集同乡杜某,施某,及息县的杨某,邹某一起实施诈骗。5月4日,五人在不同站点先后乘上一辆息县发往乡下的公交车。陈犯在车上假装迷路的西藏人,以“藏语”吸引乘客。同伙杜某自称曾在西藏当兵,懂藏语,主动与陈某“交流”,并译成汉语。 “交谈”中,陈犯自称西藏牧民,有三女,无子,欲到河南少林寺求佛保佑自己生子。因人地生疏,误入息县。如谁能带他去少林寺,愿给酬劳。陈犯在说话间掏出秘鲁币。坐在旁边的施某自称银行工作人员,并说陈某掏出的是欧元,币值很高,在中国不能流通。这时,在旁边的同案犯杨某,邹某均表示愿意用人民币兑换陈某的“欧元”。他们分别用400元人民币换取了一张500元的“欧元”。车上一男乘客与陈犯讨价还价后,用700元人民币换2张“欧元”。诈骗得逞,陈犯等人先后下车。

    5月7日,五人故伎重演,在息县至白土店乡的公交车上诈骗。受骗乘客下车后,感到事情可疑,于是报警。警方在夏庄镇十字街设卡,将嫌疑人邹某、施某、杨某和苑某抓获。陈某趁乱逃脱。据嫌疑人交代,五人先后诈骗四次,诈骗赃款6100元。除小部分被分以外,余款均被陈某带走。

    法院认为,四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分别判处四被告有期徒刑六至八月不等,并处6000至12000元罚金。

    受害人的报警,只是借助政法机关的手段,惩罚犯罪,为自己解恨,对社会却是一种补救。但对没有上当受骗的旁观者来说,报警既是一种法律的良知,也是一种社会公德。谁见谁报警,骗子才没有滋生的土壤。

责任编辑:颜俊    


关闭窗口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和新二十六街交叉口(东北处)   邮编:46400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