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解年活动中,为实现案结事了,让当事人带着纠纷来,带着满意走,河南省罗山县法院结合本院实际,采取多种灵活措施,在调解上大做文章,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仅3月份,该院受理民事案件83件,调撤32件,调解率达72.7%,其中人民法庭调解率达81.3%.
2009年3月,申请人余某申请执其前妻戚某给付2008年小孩抚养费1800元。在立案过程中,承办法官经了解,申请人有协商解决纠纷的愿望,便随即通知被申请人到庭协商解决问题。被申请人来到法庭后,向承办法官陈述其不给付2008年度小孩抚养费的原因是申请人不让其探视小孩,故没给付抚养费。承办法官于是耐心细致给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并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若因探视问题发生纠纷,可以协商,协商不成还可诉讼。并分别对申请人不让探视小孩的行为进行了批评,对被申请人不给付小孩抚养费的后果进行了释明,不给付小孩抚养费,不但于法无据,于理也不合,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对其不利。经过承办法官宣传教育后,被申请人当场将2008年度的小孩抚养费1800元交到法院财务室。申请人在领取抚养款时,对承办法官耐心细致调解表示衷心感谢,同时撤回执行申请。